▲案中7名被告包括:蔡永杰、陈右津、蒋周政儒(左起)。资料图片
组织“光城者”7名成员涉去年多次摆街站派发宣传单张及发表言论,鼓吹“武装起义”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被控串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人早前悉数认罪,法官郭伟健今日(8日)于区域法院判其中5名未满21岁的被告入教导所,为首宗涉及未成年者违《国安法》的判刑案件,亦是首次有违《国安法》者判处非实时监禁。其余两名被告则押后至11月25日再讯,料最早可在当日判刑,期间继续还柙。
被告依次为17岁中六男生阮嘉谦、21岁仓务员蔡永杰、16岁女生尹松蕙、17岁中四女生梁瀜允、26岁男售货员陈右津、17岁中五男生蒋周政儒及19岁中六女生郭文希,7人同承认一项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阮、蔡二人另涉爆窃将军澳一中学,并就该案分别承认管有无线电收发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被告阮嘉谦、尹松蕙、梁瀜允、蒋周政儒及郭文希今日同被判入教导所。法官判刑时指,各被告持续实行一项非法协议,每次发布帖文、摆街站、甚至每张传单,均可构成独立罪行,虽然控方只是以一项串谋罪行提控,但其严重性不只局限于一个非法协议,而是多次煽动行为。组织鼓吹“流血革命”等,并在街站中重覆这些论点,试图说服他人参与“无底线抗争”。
法官认为,虽然没有证据显示真的有人被煽动,但组织言论或会成功煽动背景、想法相同或者心智不成熟的人,令主张“和理非”的人转向支持武力,尤其是不少人对《国安法》存有偏见,一小撮人甚至只是一人受煽动,已可对社会治安构成风险,任何城市若要安定,不能容许武装革命,或让这些思想散播出去,故本案属于《国安法》下“情节严重”。
此外,法官指出组织吁人“修文习武”、训练体能,以留“有用之身”参与革命,则是本案“另一处可怕的地方”,其用意在于煽动理念相同的人立即行动,增强使用武力的能力,令将来的革命变得更为血腥案,而且煽惑可在短时间内发生,令平和的人变得对使用暴力没有底线,本案被告郭文希另涉组织一宗“串谋恐怖活动罪”案件便是一个例子。
法官续指,组织并非没有实行计划,曾向修例事件中服刑完毕的“手足”提供生活支援,从而继续参与抗争,这对失意的手足有一定吸引力,而写信予在囚人士则是要建立关系网络,可见他们有长远计划。纵案发时社会已再不见《国安法》实施前的暴力冲突,惟“人心不可能一刻平和”,不少人仍不愿意接受香港属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以及中国对香港的主权,而从近日举行的国际足球赛有人嘘国歌可见一斑,反映社会上有一些人甚至一大群人,不接受回归后的宪制秩序,社会气氛最低限度仍是不稳定。
法官又言,本案煽动次数、规模不算大,但是持续进行,而众被告明知《国安法》已经实施仍然成立组织,宣扬推翻国家政权,也令情节变的严重。法官强调《国安法》非严苛条例,只针对4类罪行,不相信任何被告犯案前不知其行为有违法的风险,而这些风险确实存在,可对社会构成伤害。
针对各被告的个别罪责,法官认为辩方力陈部分人中途退出组织,惟他们退出前已经干犯罪行,充其量只可说他们退出后,组织的活动与其无关,故此《国安法》33条所列明,被告中途自动放弃犯罪可获减刑,不适用于本案上。
不过法官认为,各被告均生于小康之家,即使部分人是出自单亲家庭,他们也受家人关爱,甚至学校成绩优异,他们长时间接受教育,并非没有思想,当时却相信中央及香港是极权政府,或可能是因受社会气氛误导而对政府有“严重错误的观感”及产生“流血革命”的极端思想,法庭不能排除他们因不成熟、鲁莽、受人误导这些个人因素犯案,故此将5人的罪责下调至“情节较轻”。虽然报告显示他们适合接受社服令,但基于公众利益,法官指出判刑需具阻吓性,最终判他们入教导所。
法官宣读判刑理由后,特别提到其中一名被告于求情信中,承诺会多了解不同信息以认清事物,亦引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内容,称赞这名被告能多角度思考,其他被告应该学习。法官续指,“光城者”帖文呼吁大众勿被洗脑,而该被告的确做到这点,又强调并非要说教,而是希望他们喜欢或者憎恨一些事物前,都能确保这些观感是基于客观事实,及在查证多方面信息后作出分析。
法官坦言不奢望能够改变被告思想,但指“无论中国政府做得好唔好,系咪要流血革命?”盼众人“谂清楚、自行决定条路点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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