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集团关连公司崇伟置业有限公司,多年前入禀高等法院指,华懋集团前行政总裁许业荣,在出任崇伟置业董事期间失职,令公司参与“华南国际金融中心”佛山千登湖房地产投资项目时支付共逾5.5亿人民币,最终终止注资令公司蒙受损失,要求对方赔偿逾3.1亿港元。暂委法官廖文健今颁布书面判词,裁定许业荣在2009年只是崇伟置业的影子董事,故毋须行使并且没有违反信托义务等,即使崇伟置业在佛山房地产投资计划中亏损,但无法证明该些亏损因许业荣而起,故驳回崇伟置业的索赔申请,下令崇伟置业需支付许业荣讼费。
▲崇伟置业指许业荣(图)出任董事期间失职致公司损失,向许追讨赔偿,今遭高院裁定败诉。资料图片
判词指,崇伟置业在龚如心的遗产管理人的指引下,向许业荣提出民事诉讼,崇伟置业指许业荣在2009年采购崇伟置业,在2009年至2012年成为崇伟置业的董事,期间于佛山进行房地产开发专案,但违反信托义务和履行合理谨慎义务,令崇伟置业造成重大损失。崇伟置业为此向许业荣追讨逾3.1亿港元赔偿。
许业荣在2009年4月介绍华懋集团投资佛山“华南国际金融中心”的房地产投资项目,所涉佛山用地估值11.42亿元人民币,税后利润估计高达17.01亿元人民币。佛山计划的拟订条款列明华懋集团行使认沽期权时,有权退出佛山计划,5年后可获5.13亿人民币的保证回报,但最终没有纳入认沽期权至条款。崇伟置业在于2009年尾签约,先后支付共逾5.5亿元人民币作投资及购买股份。
许业荣在2012年在会议中提出,由于内地目前房地产市场形势恶劣,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故没有按约定向佛山计划注入所需资本,希望能与交易对手进一步谈判回购方案及和解安排,许业荣2012年2月正式代表崇伟置业表示不会再向佛山计划注资。崇伟置业在2016年签订和解协议,分两期获得共1.85亿元人民币,作为未付本金及股份转让。
廖官指本案争议许业荣在2009年12月是否崇伟置业的实质董事,崇伟置业在佛山房地产投资计划中有否蒙受损失,崇伟置业暂停注资是否有效地减少公司损失。若许业荣是崇伟置业的实质董事,便有需履行信托义务及合理谨慎义务等;若崇伟置业在佛山计划蒙受损失,该些损失是否由许业荣所造成,该些损失是否无法合理预见或超出许业荣的职责范围。
廖官认为许业荣在2009年12月被任命为崇伟置业的董事时,他只是履行身为华懋集团母企参明有限公司合法董事及华懋集团总经理的职务,而且当年参明有限公司的董事积极参与佛山房地产投资计划,前华懋集团董事局主席龚仁心、龚仁心妻子刘元春、前华懋集团董事梁荣江亦曾亲身到现场视察佛山用地,廖官裁定参明董事局已适当考虑佛山计划后决定投资,并非盲目跟从许业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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