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邹幸彤不认罪,昨续受审。
警方国安处去年指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副主席邹幸彤等五人拒绝向警方提交资料,其中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不认罪昨续受审。国安处署理高级警司洪毅昨作供披露,调查显示支联会与至少六个组织和一个相关人士有联系;个别组织倡议“港独”,而且曾经向支联会提供资金,亦有海外组织在香港有分支。
律政司以“公众利益豁免权”为由,拒绝披露支联会属那些外国政府或组织的代理人,主任裁判官罗德泉今年五月裁定,控方需披露部分文件内容,但可隐去警员、受查团体及个人身份等资料。而本案月初开审时,控辩双方曾提出争论点,欲厘清审讯阶段可以争议的事项,罗官则裁定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但辩方有权挑战要求国安通知书的合法性。
控方因应辩方对通知书合法性的争议,昨传召国安处署理高级警司洪毅作供称,去年七月收到属下调查报告,内容包含支联会背景、过往活动、与其他政治组织的联系等,因此有“合理怀疑”支联会便是“外国代理人”。他于翌月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五第三条,取得警务处处长及保安局局长手令,向三名被告发出通知书,要求提交资料助查。
有组织在港有分支
控方向洪警司确认,调查显示支联会与至少六个组织和一个相关人士有联系;个别组织提倡“港独”等,而且曾经向支联会提供资金,亦有海外组织在香港有分支。
邹幸彤盘问指,洪作供时引用报告内容,但有关内容“大幅度隐去”,这令辩方盘问有困难,有损审讯公平性,加上罗官批准辩方争议通知书合法性,控方理应披露报告内容。辩方大律师黄俊嘉亦指,在此情况下辩方难以得到公平审讯,如不披露资料,除非控方重整其案情,否则辩方或会要求中止聆讯。
控方反驳,报告虽无披露组织的名称,但有提及它们与支联会的联系,便足以让辩方盘问证人。罗官则关注,控方即使不披露组织名称,仍至少要证明警方如何得出“合理相信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此结论,譬如披露该些组织的行为。
控方其后同意应辩方要求审视能够披露更多资料,故申请“一对一”单方面聆讯,留待法庭裁定是否可以解除部分限制;披露资料需经小心评估,一方面要顾及辩方在审讯中的权益,另一方面亦要避免影响警方调查,因此需时研究披露程度。罗官终决定押后案件至本周四,进行闭门单方面聆讯及续审。
案件编号:西九刑事三六三三——二零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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