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反对派四十七人初选案以及黎智英案,律政司引用《国安法》第四十六条指示相关诉讼不设陪审团。有关决定惹来反对派以及一些学者的批评,认为有关做法违背普通法传统,甚至损害香港司法独立、“黑箱作业”云云。
陪审团制度是香港司法的其中一环,但不论是《基本法》还是香港任何现行法律,皆未表明陪审团是公平审讯的必备要素,是否使用陪审团制度必须依法处事,也要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性以及公平审讯。在《国安法》案件上不设立陪审团,不但是为了维护《国安法》的权威,充分顾及案情的保密属性,更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平独立审讯,免受社会民粹、政治化风气影响,是合情合理合法之举,当中有四个原因。
一是不设陪审团完全是依法办事。《国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当中列明不设立陪审团的三个理由,只要案件符合有关要求,法庭便需要配合。现时相关的《国安法》案件,都符合有关要求,律政司提出不设立陪审团,在法理上完全站得住脚。
二是《国安法》具有特殊的宪制地位,不容任何挑战,更不容任何削弱。对于不设立陪审团,在“唐英杰案”中,唐英杰一方曾提出司法覆核企图推翻,指陪审团制度属香港司法制度重要部分,被告享有陪审团审讯的基本权利,否则会构成不公云云。但最终却被上诉庭驳回,理据是《国安法》拥有特殊的宪法地位,而且陪审团不应假设是达致公平的唯一方式。
不容许任何削弱和挑战
法庭判决已经很清晰,《国安法》具有凌驾性,不容许任何削弱和挑战。然而,在当前两极化的社会气氛下,很难担保抽出来的陪审员必定中立持平,如果部分陪审员带有偏激的政治立场,甚至利用陪审员之便,罔顾证据从而削弱《国安法》威力,必将严重损害《国安法》的执行,这种情况不能排除。这样,将《国安法》案件交由专业的法官审理,更能排除政治干预,让《国安法》能够得以彰显。
三是《国安法》案件具有保密属性,这些案件大多涉及外国势力的介入,背后有“黑金”、“黑手”,涉及复杂的国际政治,这不是陪审员可以处理,而且有关案件涉及大量国家机密,其他国家在处理涉及国安以至国家机密的案件时,一般都不设陪审团,以免将案件内容公之于众。《国安法》的相关规定,也是与外国睇齐。
四是不设立陪审团有实际的需要,避免陪审员遭受政治压力而影响审讯。自修例风波之后,极端分子针对官员、警员、法官、公职人士的“起底”、骚扰、恐吓,已到了走火入魔的境地,香港法官尚且屡屡遭到极端分子的恐吓以至去信美国要求制裁,一般陪审员特别是与极端分子持不同意见的陪审员,难免成为其针对的对象,在各种施压恐吓之下,很难令陪审团在中立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事实上,为了保障陪审员的安全而在一些案件上不设立陪审团,在其他普通法国家包括英国等都有先例,这是为了保障其人身安全,也是为免审讯受干扰。香港的“起底”、干预司法的猖獗程度较英国等不可同日而语,不设陪审团更有实际需要。
社会应理性看待
在《国安法》案件引入陪审团制度,只会将社会的对立民粹歪风引到法庭,令到审讯被政治化干扰,更难独立、持平审讯,这显然与香港的司法独立背道而驰。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基本法》第八十六条亦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但这不代表在所有案件中都必须设立陪审团,有一些案件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机密,以至敏感政治争议的案件,确实不适合交由陪审团处理。对此,社会应该理性看待,共同维护好《国安法》的权威,保障香港社会的稳定安全。
姚志胜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
原标题:来论|《国安法》案件不应设陪审团四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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