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子拐未成年女友拍露脸性爱片,遭判刑3年

2022-10-26 10:43

台中一名男子与未成年少女交往,明知对方未成年,却多次引诱少女拍下性交过程与裸照,遭到法院判刑。

去年8月间前往商旅开房间时,叶男提议少女拍下数段露脸的性爱影片,事后还要求少女自拍裸照与自慰影片。台中地院法官认为,叶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却多次邀约发生性关系并拍片,已严重影响少女身心发展,故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等罪,应执行3年8月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叶男透过游戏软件结识未成年少女A,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去年8月间,叶男与A女相约某间商旅开房间,叶男要求拍下性交过程,向A女说,“如果你爱我的话,就同意我拍性交过程影片”、“情侣之间这种事很正常”等语,A女不敢拒绝后,叶男接续拍下4段影片。

同年10月间,叶男透过手机与A女视讯,期间再度向A女表示,“爱我就要答应我”、“不然就分手”等语,诱使A女拍下露脸的裸照与自慰的影片,再由A女传给叶男观览。全案经由A女报案,检方侦结起诉。

叶男接受侦讯时,坦承在商旅拍下4段影片,也承认收到A女拍的裸照,但否认自己触法,称他并无情绪勒索,没有向A女说“爱他就要答应拍摄”、“不拍就分手”等语。

台中地院法官勘验A女证词,认为A女前后证述一致,均表达是受叶男提议,且叶男情绪激动,才不得不答应的,采信A女说词;此外,叶男也曾自承自己对另一半控制欲较强,有次因忧郁症发作,所以特别想念A女,希望能与A女发生性行为,才数次请求A女拍摄自慰影片等语。

法官认为,叶男的行为的确符合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2项之“引诱”要件,故不采信叶男辩词,考虑叶男明知A女未满18岁,却只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利用少女情窦初开,判断能力仍不成熟,引诱少女拍摄与制造性交影片,导致少女身心受创,故依犯引诱使少年被拍摄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等罪,应执行3年8月徒刑,没收影片。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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