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否决批出律政司就黎智英聘请英国律师的上诉许可,意味律政司不能再上诉至终审庭,案件已到终局。
终院在判词中指出,在初审时,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来已久建基于公众利益的原则,行使其酌情权,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 Tim Owen为黎智英辩护的认许申请。律政司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质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权时对公众利益各相关考虑所给予的比重,上诉庭判律政司败诉。
终院判词指出,其后律政司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提出了一个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论点,律政司认为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经阐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师代表与讼方的认许应一律被禁止,但上诉庭拒绝就此新论点批出终审上诉许可。律政司再直接向终审法院寻求上诉许可,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认为,律政司在提出终审上诉时,提出截然不同有关国家安全的新论点,但之前并没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诉庭席前提及或探讨过。根据已获充份确立的Flywin原则,即不应提出在原审及首次上诉没有提出过的新论点,裁定律政司未能确立要求给予上诉许可的基础,故撤销其申请。
可以这总结:
一、终审法院认为律政司如果一早提出国安观点,法庭会加以考虑,更表示当关乎国家安全的考量在专案认许申请中按常规途径被提出时,必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二、国安观点在这次原审和首次上诉都没有提出过,未经充份举证辩论,按既定原则不能在终审上诉提出新观点,国安法案件也没有例外。
终院考虑法律原则,但特区政府要考量具体的国安风险,特别是案件审讯若涉及机密内容,有损国家安全时,如何阻止补救。
最后特首李家超表示,经召开国安委会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释法。
特区政府的提请释法决定有几个要点:
一、特区政府维护国安毫不含糊。当外界以为特区政府会想香港复常,顾忌外国对释法有意见,特区政府已果断出手了。特首李家超指外国对《香港国安法》持有敌视态度,又向商界、法律界施压,因此要有警惕。
二、阻止黎智英聘用英国大律师。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法,直接堵塞短期来港执业的外国律师参与审讯,因其要效忠别国,而在必要时也无法保密等国安问题。相关案件原定12月1日开审,估计要押后开审。
三、无损黎智英辩护权利。香港还有大量擅打人权案件的大状,可供黎智英聘用,并不是请不到Tim Owen来,他的官司就会打输。
四、人大常委会是解释的权威机构。在普通法体系下,法庭对成文法解释时,会考虑立法机关订立法律的原意。而《香港国安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该法的解释权属人大常委会。如今特区政府和法院对理解《香港国安法》中有关保护国安的责任有歧异,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权威解释,厘清根据立法原意,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外地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的工作,可以有一锤定音的效果。
卢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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