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岁男子患施虐癖及娈童癖,非礼女童囚6年4月

2022-12-03 10:05

faguan

▲法官黎婉姫。

四十三岁患施虐癖及娈童癖的风化案男积犯,三年前尾随十一岁女童到其住所楼层,离开升降机后从后箍颈,手肘压胸,欲拖走女童时女童尖叫把积犯吓退,整案历时约三秒。积犯承认一项非礼罪,法官黎婉姫昨于高等法院指,被告有非常高风险针对十一至十三岁女童重犯同类罪行,对于他一旦放监后很大可能再犯而感到担忧,法庭必须重判以保护未成年女学生,告知大众法庭绝不故息此类罪行及惯犯,考虑被告及早认罪后,判囚六年四个月。黎官另希望保安局尽快跟进法改会建议立法提高性侵未成年少女的最高刑罚及落实建议。

黎官判刑时指,曾任职清洁工及物流工人的被告张国业(Peter)患有反社会人格障碍、包括施虐癖及娈童癖等异常性癖好,被告无视社会规范,犯案后感受不到内疚,每次出狱不久之后便重犯,过程有使用暴力及威吓。被告在警诫下指他案发当日到案发地点独自徘徊,认为身穿校服的女学生“好吸引,看完好兴奋”,便尾随年仅十一岁身穿校服的X回家,被告坦言非礼X后“好刺激,不能自控”。

黎官交代被告自2002年起干犯非礼或企图非礼案件五次,先后判监两年至六年半不等,但被告每次放监不久便以相同手法再干犯同类案件,特别针对十一至十三岁、身穿校服的女童,从过往案底可见监禁明显对他没有阻吓作用,可见他对社会构成严重危险。黎官强调法庭需要保障年轻女童不受性伤害,有责任重判性罪犯,警诫他人不得干犯同样罪行,同时保障身穿校服的女童可以安全回家。

指患有反社会人格障碍

黎官分析指被告与X年纪相差近三十岁,被告当时伸手箍着X的颈部,手肘故意按压X的胸部,被告向后退欲把X拖走。X感到惊慌而立刻尖叫,被告松手后沿楼梯逃离现场。X事后颈部泛红,伤势并非严重,但认为事件有可能对X造成心理伤害,令其家人担忧及造成精神伤害。黎官斥被告每次承诺法庭不会再干犯同样罪行,但每次放监不久又再犯案,本案则是被告趁舍监放假时趁机离开宿舍,外出“搵目标”,故可见被告有非常严重重犯可能性。

黎官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与事主的背景后,以九年半监禁作为量刑起点,给予被告认罪扣减后判囚六年四个月。黎官寄语被告服刑期间及出狱后均应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疗,希望被告日后不再干犯同类案件。

黎官强调,即使过往法官以最高刑罚十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但对被告仍然没有警惕作用,希望保安局跟进法改会建议就性侵犯十三岁或十六岁以下儿童罪立法及最高刑罚为监禁十四年。黎官希望当局尽快落实建议,如保安局接受建议便应按程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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