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蔡姓老板前年7月28日在酒后在办公室内,打电话给女员工送酒前来,未料,女方抵达后,竟以遥控器放下铁闸后,强吻女方后还伸手袭胸及抚摸其大腿,抓她的手触摸自己下体。女方以事前约好的士已至门口为由,以遥控器开门才得以逃脱,其后迳自搭车离去。蔡男一审猥亵罪成被判处6个月,上诉后与女方和解且请求缓刑,惟他有酒驾前科,二审改判3个月。
报道指,一审审酌,蔡男为公司负责人,酒后通知利用女方为他带酒前来,漠视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及身体控制权,不顾女方的意愿为猥亵犯行,造成其内心感到恐惧,并受有相当程度的心理创伤,所为可议。
且考量蔡男案发后翌日以通讯软件LINE、亲自前往向女员工道歉,自警询、侦查及审理均坦承犯行,并一再表示愿意赔偿仍任职公司女员工,惟因无法达到女方300万元台币的要求,而未能达成调解等情状,猥亵罪成被判处6个月,可易科罚金。
蔡不服上诉,律师指出,蔡于侦查时即已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蔡实有悔意,请依依酌减并给予缓刑宣告。
二审审酌,蔡男与女方是公司负责人与员工关系,竟酒后乱性,对女方为猥亵犯行,使其身心受创,所为固应非难,然蔡自始坦承犯行,且已与女方达成和解,全数赔偿和解金额,足认犯后态度良好,确有悔意等情状,改判3个月,可易科罚金,不得上诉。
然而,法官认蔡曾因酒后驾车公共危险案件,经判处3个月且易科罚金执行完毕,迄今尚未逾5年,蔡上诉请求缓刑宣告,于法不合。
来源: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