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议有关的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国安案件,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就《港区国安法》作出解释,明确指出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法院应要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否则香港国安委应当履行职责,对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
▲特首李家超早前向中央提请人大释法。资料图片
律政司今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的文件,建议就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关于以专案方式认许有关的人的命令之前,须根据国安法第47条,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行政长官会在证明书认定两项事宜,包括该人就该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该人就该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
文件提到,如法院收到证明书,而证明书认定有关的人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涉及国家安全及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法院不得就该案件认许该人为大律师。鉴于 国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若某人就涉及国安的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则认许该人 为大律师属原则上错误。
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安案件
政府又指,为免生疑问,建议订明有关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 案件,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与《香港国安法》所订罪行或其他危害国安的罪行相关的案件,以及与根据国安法或其他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在与维护 国家安全相关的情况下 )而采取的措施相关的案件。
以上内容归星岛新闻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