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执行局原局长孟祥受贿2274多万元人民币,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监12年,罚款200万元人民币。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孟祥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孟祥在2003年至2020年,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判执行、工程承揽和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74万余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孟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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