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热评】人言可畏,法律维权良策止谤

2023-04-16 10:58

高阳在《胡雪岩》里写道:“在这方面他颇下过潜察默会的功夫,深知人言可畏;甲与乙原无芥蒂,但如人传说,乙如何如何与甲不睦,结果连甲自己都糊里糊涂,真的当乙不够朋友了。”造谣者信口开河,却让被造谣的人陷入舆论的陷阱,百口莫辩。当年影星阮玲玉被谣言困扰,选择了服安眠药自杀,年仅二十五岁。近日中国大陆上映的电影《保你平安》中,落魄的中年男子魏平安作为一名墓地销售,客户韩露去世后被造谣成“坐台小姐”,遭受网暴,甚至差点被掘坟。

三人成虎,比比皆是。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其中,造黄谣在网络世界最为普遍。造黄谣就是故意编造、散布不实的淫秽资讯和谣言,包括恶意编造谣言、P黄图、合成淫秽视频等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且违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看,造黄谣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被害人有权请求其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从行政责任看,造谣者将面临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从刑事责任看,如果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淫秽资讯,足以使社会一般公众产生误解,并造成被害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PS他人黄色图片发布网络,博取他人关注,这是一种捏造事实并公然贬损被害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视其行为严重程度,可能构成侮辱罪;如果行为人将合成的淫秽视频、淫秽资讯肆意传播,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此牟利的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另外,行为人还可能涉嫌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行为是指出于寻求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实施的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羞耻心的淫秽下流行为,在资讯网络环境下,该“强制”行为并不必然要求具有暴力或者威胁性质,行为人未经被害人同意,或者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实施相关行为也可构成“强制”,因此造黄谣者发布与被害人有关的色情文字、图片、视频侵犯其性自主权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制侮辱罪。

扩散、转发谣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主动传播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传播谣言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依据中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传播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谣言,情节严重的,比如资讯点击、流览量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或造成被害人自残、自杀、精神失常等,可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如果明知是编造的虚假资讯而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社交平台流览资讯时,大部分人没有时间或能力去核实资讯真伪,如果不慎转发了谣言,应最快速度消除影响,如采取快速删除、澄清消息不实的声明等方式降低危害性。

受害人如发现被造黄谣,首先,应及时固定和保留证据,对谣言内容、造谣者ID、谣言资讯的播放量、转发量、点赞量、自身社会评价降低、工作生活受影响等情况进行取证,有条件的还可对以上证据进行证据公证;其次,可以联系相应的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同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警告侵权人不采取相关措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侵权人不采取相关措施,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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