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吴姓男子去年9月16日下午2时许,骑机车行经新北瑞芳台二线82公里处时,发现廖姓女模与摄影团队在沙滩上,正在拍摄全裸写真,竟拿手机拍廖女全裸影片,甚至还放大特写拍摄,廖女发现时,用手势示警禁止拍摄后,吴男仍将影片用LINE分享给朋友;事后廖女得知便愤而提告。
法院审理,吴男坦承,廖女指称的身穿浅色上衣、蓝色裤子,后背黑色棒状物骑机车的男子就是他。但吴男辩称,当时只是在拍摄浪况,再将影片分享给朋友,廖女指控的影片,不是他所拍摄的,他也没有将影片上传到社群。
法官勘验警方侦查笔录,员警问:“警方提供外流影片供你检视,影片00:03秒时,你把镜头中央对准被害人,并将被害人裸体画面放大一同摄入,你为什么要这样做?”吴男:“我不清楚,你影片可以给我看一下吗?”、员警问;“影片开始三秒你这样放大,有没有,有放大。”男对此则是沉默不语答。
员警问:“不清楚?不知道?如果沉默,你都不回答的话就视为拒答喔?”吴男答:“我当时以为我是在拍摄钓客,所以有放大。”
法官认,吴男在观看影片过程中,均未表示不是他所拍摄,也坦承有对准廖女拍摄并拉近镜头,却又辩称影片非其拍摄,只是拍摄浪花,实属事后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法官审酌,吴男已属智识成熟之成年人,却未能尊重他人之隐私权,竟因偶然发现廖女在海边拍摄照片,录下有廖女脸部及身体特徵的影片,还将影片公开,侵害廖女隐私权。
法官考量,吴男否认犯行之犯后态度,且未能与廖女达成和解并弥补所受损害,日前依法判决,吴男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未于搜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