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北部一家营造公司的董娘,在先生允许下前往另一家营造公司上班,但因为天生丽质美艳动人,即使众人皆知她的身份,追求者仍众。一名工程师展开3个月热追求后,两人发展出婚外情,1个多月就经常在上班时间一起请假约会,还至少发生10次性行为,丈夫一怒提告求偿200万元(新台币,下同),一审工程师遭判赔40万,二审法官认定女方也要负一半责任,改判赔2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营造公司的董座向法院提告,妻子小美2020年间到某营造公司上班,全公司都知道她已婚,但一名工程师见到妻子美丽动人,展开3个月的热烈追求热烈的追求,两人私下会请同一天假去约会,一个多月内就发生10次性行为。为此他气得告上法院,求偿200万元。
小美坦承,她与工程师任职同一家公司,两人从109年12月中旬起至110年1月底间交往,在同月31日止正式分手,全公司都知道她有配偶及两个小孩,她与工程师对话间也会提到自己丈夫,伊与被告于109年12月29日起,一个月至少发生10次性关系。
但是工程师却否认她与小美发生性行为时,不知其已婚,且两人仅交往1余月,发生2次性关系。
法官审理后,认定工程师证述内容不符,且不否认已知悉女方为有配偶之人后,尚与女方交往关系,已超越一般社会通念对于有配偶之人所能忍受之社交关系,破坏原告与女方间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判工程师须赔40万元。
但工程师不服上诉。高院审理后则认为,小美同样也是共同侵权的行为人,须负起连带赔偿责任判工程师赔20万元,仍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