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少女嘿咻搞出人命,不想赔20万,渣男诬陷她“卖肉”

2024-02-18 11:43

高雄市一名苏姓男子,2020年透过交友软体认识15岁A女,双方相约会面后,陆续在A女住处及汽车旅馆发生共4次性行为,直到A女父亲察觉有异,发现她竟然怀孕了,质问后,A女才吐露实情,父亲安排A女到医院接受引产手术后,愤而对苏男提告并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20万元(新台币,下同)。

法院审理,苏男坦承在未违反A女意愿下,双方发生性行为,并导致A女怀孕,且胚胎及苏男检体检测结果显示,21组体染色体均符合亲子遗传法则,不排苏男是胚胎的亲生父可能,其亲子关系机率预估为99%。

法官依犯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分别处有期徒刑10月、9月、9月、9月,应执行1年4月,全案确定。民事一审则判决苏男应赔偿20万元,苏男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苏男一开始虽辩称A女是从事性交易者,先前曾与多位男性发生性行为,但后来在审理时,又改称与A女发生4次性行为,都不是性交易。A女则是指称,苏男约她出去,有给我喝“冰火”(酒精饮料)而已。

法官认,A女并无苏男所称有从事性交易的情形,此外,苏男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足以证明A女曾与多位男性发生性行为,苏男的辩解,纯属推诿卸责之词,实在难以采信。

法官审酌,A女所受的伤害程度,苏男明知其为未满16岁之少女,对于性自主权以及身体之保护意识较成年人为薄弱,除与其发生性行为,侵害其性自主权外,更为逞一时之私欲,进而导致其怀孕,并使其因而堕胎。

苏男对A女的身心健康侵害非轻,又苏男不思检讨自身行为,反诬指A女不洁身自爱,拒绝赔偿损失,所为实属可议。日前依法判决,认A女请求给付20万元的精神慰抚金,数额应属适当。不得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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