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早(8日)刊宪并提交立法会审议。23条草案条文正式曝光,根据草案,叛国、叛乱、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勾结境外势力, 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据叛国罪的条文,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意图危害中国的主权等,或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国家秘密罪囚3至10年不等
至于备受关注的“国家秘密”罪行,非法管有、获取及披露国家秘密,可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监禁,并设免责辩护条款,但条件是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明显重于不作出披露的公众利益,亦须考虑是否有替代方案;间谍活动最高可囚20年。
▲立法会研究23条立法小组会议昨日(7日)完结。
▲林定国指叛国罪涵盖范围清晰、有针对性,即需要知道某人即将有叛国行为,如要带领军队推翻香港政府。
▲立法会全速审议23条立法。
“披露他人犯叛国罪” 违者可判处14年
关于叛国,草案建议废除普通法下的“隐匿叛国罪”,改为披露他人犯叛国罪的规定,如任何中国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将干犯所订罪行,则除非犯罪事宜是公众已可知的,否则该人须在知悉犯罪事宜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警务人员披露犯罪事宜,以及该人所知悉并与犯罪事宜相关的关键事实。
任何中国公民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 14 年。基于法律专业保密权的理由的申索、权利或享有权,不受条例影响。
“非法操练”可判处监禁7年
至于“非法操练”,任何人未经保安局局长或警务处处长准许,而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练;或 任何人为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练,出席旨在提供指明操练的聚会,而该聚会是未经保安局局长或警务处处长准许举行的, 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延长国安案被捕人羁留期限 不得超逾14日
根据草案内容,政府建议为调查国家安全罪行可向法庭申请延长羁留期,总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或获其授权的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提出以经宣誓而作的告发支持的申请,要求将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警方羁留的期间,延长或进一步延长。
如就申请进行聆讯的裁判官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长 ( 或进一步延长 ) 被捕人被警方羁留的期间属有理可据, 则该裁判官可作出授权,将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警方羁留的期间:
(a) 如属被捕人被拘捕后的首次申请——延长,延长期 为一段自首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不超逾7日的期 间;
(b) 如属其后的申请——进一步延长,每段延长期不得超逾7日,而延长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总羁留期 间,超逾自首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14日。
此外,草案提出针对潜逃者施行的措施,包括撤销特区护照、暂时罢免董事职位、吊销执业资格、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等、禁止合资企业等。
政府指,今次立法全面落实《基本法》2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及《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确保可早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23条立法既是特区的宪制责任,亦有确实的必要性和急切性。
禁向潜逃者提供或处理资金 违者囚7年
此外,草案提出针对潜逃者施行的措施,保安局局长有权为针对某潜逃者施行某些措施而指明该潜逃者,包括在某人被控犯危害国安罪行的案件中,裁判官已发出手令将该人拘捕;发出该手令后的6个月期间已届满; 该人仍未被带到裁判官席前;及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该人并非身处特区。
具体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资金或处理资金,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有关潜逃者提供或处理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亦不得为有关潜逃者的利益而直 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任何人如违反上例,即属犯罪,可处监禁7年;如被控者确立自己既不知道亦无理由相信违反条款,有免责条款。“资金”包括现金、支票、实体存款、帐户结余、证券及债务等。
入境处长可接管护照 任何人不得上诉
草案又提出撤销特区护照,当中提出入境事务处处长可接管该护照;为免生疑问,任何人不得根据《护照条例》针对上述撤销或接管提出上诉。
其他措施包括暂时罢免董事职位、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禁止合资企业、在经营业务或受雇工作上的准许或注册暂时无效等。
政府指,今次立法全面落实《基本法》2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及《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宪制责任,确保可早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23条立法既是特区的宪制责任,亦有确实的必要性和急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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