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有议员认为“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的条文门槛过高,较难定罪。律政司长林定国认为条文涵盖范围并非收窄,反而是扩阔。强调只要对相关人士作出任何恐吓的行为,都会受制于该条款。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早(12日)继续举行会议。
议员指罪行难以定下 质“为何唔写简单啲”
工联会吴秋北认为《条例草案》中“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较难定罪,因其涵盖范围非常窄,定罪条件非常多,又指其免责条款只需证明网上亦有相同言论,或“起底资料”标明涉及“独裁者”等即可免责。他建议条文设两级制罚则,如只涉及辱骂可处较低刑罚,而其余可处较高刑罚。保安局长邓炳强表示会作考虑。
“G19”召集人谢伟铨则质疑“对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骚扰行为”条文中,将犯罪条件加阔,令罪行难以定下。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解释相关条文分属不同时间,指明人士分别在涉及国安案件人士或协助者,进行其职能前或正在进行职能中对其进行妨碍或阻吓,条文希望可包含完整条文,防止遗留。谢询问“为何唔写简单啲”,建议改在正在或打算进行妨碍或阻吓,指保护相关人士是有必要的,认为无须为该条款定过高门槛。
林定国:只要对相关人士作任何恐吓行为 均受制于条款
林定国认为条文涵盖范围并非收窄,反而是扩阔。他指条文配合英文版本会更清楚,指出执法人员或处理国安案件的人士准备执行的职能、或已经执行(A thing done or attempted to be done by a specific person),情况包括准备检控时、正在法庭进行检控时、检控完结时等,强调只要对相关人士作出任何恐吓的行为,都会受制于该条款。
民建联黄英豪询问条文没有境外法律效力,询问是否有影响;又指如有人持有不属于香港的电话卡,无办法得知他在外地或香港发出干扰讯息,询问有否科技协助。邓炳强指条文针对香港执法或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相关人士,因此主要针对香港发生的行为,他强调电话卡在哪裡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被恐吓的人士处于香港,及证明在港发出相关讯息,即可被定罪。选委界郭玲丽关注该条文的域外效力有差异,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乐逢源解释该条文针对“骚扰”香港人士行为,部分行为在港发生,法院有相关司法管辖权有其域外的效果,而单纯在外国进行非法披露则可能不涉域外问题,因此条文需要写清楚。
陈克勤忧言辞或讯息令人惊恐难入罪
法案委员会副主席陈克勤亦同意该条文门槛过高,指言辞或讯息需要在事实上令到对方感到惊恐、困扰或蒙受致命伤害,他以林定国、邓炳强为例,形容“局长或司长你哋都见惯大场面,如果有人恐吓你,你唔惊,咁咪好难入罪。”又举例指,曾一位反对派议员在议会上向时任行政长官扔玻璃杯,被控普通袭击,但该议员以“特首好淡定,一啲都唔惊”作为抗辩理由,认为如需要令到工作人员感到惊恐,才可以入罪,门槛较高。邓炳强指出,如指明人士被恐吓亦不恐怕,那相关情况并非条文想处理的,解释条文增加主观及客观标准以面对相关情况,又指条文立法原意为处理有意图和事实上有机会影响的滋扰行为,提到相关行为以往只有刑事恐吓可处理,而刑期只有5年。
经民联主席卢伟国指,条例上文字表述宽松,担忧会 “对敌慈悲对友刁”。邓炳强表示,订立法例时需要公道,而非考虑是否慈悲,一方面对执法及处理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有适当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以免市民误堕法网。邓以自己2019年与家人受到滋扰的经验为例,指有人向他作出骚扰言论,他虽不感到害怕,但如打电话到他家人的工作地点,情况则有所不同,因而需视乎场景、对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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