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内地连续传出青少年严重欺凌甚至杀人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近日指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应勇在宁夏调研,要求加强对青少年严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月中旬以来,内地先后揭发河北三少年残杀同学案、湖北少年刺死同龄少年案,另外山东、河北、四川等地还发生多宗严重朋党欺凌案,引发社会关注。有评论认为,很多青少年都误以为未成年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实中国法律规定,14至16岁青少年,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罪行,均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青少年,犯严重罪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高检网今日表示,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到宁夏调研,重点就是青少年犯罪问题。
“近两年未成年人犯罪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应勇详细了解基层检察院监督办案、法律政策适用等情况。
应勇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深化综合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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