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与少女小萱(化名)交往,不料,小萱却在陈男手机发现惊人秘密,陈男自2022年7月至12月,在住处趁她熟睡不知情的情形下,竟拿手机拍摄她裸露下体、胸部等,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的身体隐私部位,一共多达22张,小萱愤而报警提告。
法院审理,陈男对于犯行坦承不讳。法官认,陈男趁小萱熟睡时,拍摄性影像照片共22张,而小萱是处于不知情被拍摄,因而无法对拍摄行为表达反对,显然已压抑小萱之意愿形同被迫,应认属违反小萱本人意愿之方法。
法官考量,陈男所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百万元以下罚金”,不可谓不重。
法官认为,陈男手段尚属平和,对于小萱自由意志之侵害程度较低,其恶性尚非重大不赦,且陈男犯罪后已坦承犯行,并且有悔意,未逃避应负之司法责任,积极设法弥补己过,并与小萱以5万元达成和解给付完毕。
法官审酌,陈男并无前科纪录,素行尚称良好,但其明知小萱在案发时未满18岁,心智未臻成熟,竟为一己之私欲,趁其熟睡拍摄性影像照片,侵害个人隐私,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所为实属不该。
日前依法判决,陈男依犯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3年7月。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