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5+颠覆政权案”,戴耀廷等45人罪成

2024-05-31 08:35

“35+颠覆案”中的47名反对派人士,于2020年计划透过合谋操盘出选,争取立法会过半议席,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包括戴耀廷等31人认罪候判。余下16人受审后,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昨于西九龙法院认为若怀有颠覆意图而无差别否决财案,严重干扰政权机关履行职能,则属非法手段,而控方毋须证明各被告知悉手段非法,裁定林卓廷、梁国雄等14名被告罪成。刘伟聪及李予信则罪脱,控方提上诉,申请2人在上诉待决期间继续保释获准。陈官交代将于下月25日处理辩方求情。

香港“35+颠覆政权案”

《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开庭后裁定被告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及余慧明等14名被告罪成;被告刘伟聪及李予信2人则获裁定罪脱。陈官宣布除刘伟聪及李予信外,其余罪成被告须实时还柙。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随即提出将向上诉庭上诉裁决,要求刘伟聪及李予信继续担保获批,直到上诉庭得出判决。大律师卢敏仪代表彭卓棋申请保释等候判刑则被拒。

颠覆罪不只限于使用武力

裁决理由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说明”和6日后通过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决定”,其中内容指出:“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不能允许的”,以及“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认为“说明”和“决定”提及“任何”活动,不单指使用武力的活动,反驳辩方指若把颠覆罪限制于武力行为便不合情理、不合逻辑且有违《香港国安法》目的。

辩方质疑“其他非法手段”一词过于广泛和有欠肯定,判词引述《国安法》条文,反驳指所有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不论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接受或容忍,就其他《香港国安法》罪行而言也不必然限制于刑事行为或武力行为,而使用非法手段时必须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才足以构成罪行,得出结论指“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不止刑事行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然而法庭毋须裁定非法手段所涵盖的确切范围是否包括民事过失等,只须决定在本案中违反《基本法》是否足以构成非法手段。

辩方提出被告误信戴耀廷指手段合法,法庭认为控方必须证明各被告行为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颠覆罪带有特定意图,但控方毋须证明各被告知道手段属非法,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中“非法”一词,明显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为而非意图,否则被告可辩解自己对法律无知。

无差别否决财案属干预履行职能

法庭探究中文词典《辞海》中“政权”定义,以及《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国家”和“权力”定义,应用在《香港国安法》,解释“国家政权”意指香港特区政府的各种权力,以及政府不同组织所履行的职能,认为行为若“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足可构成“颠覆国家政权”。

法庭考虑《基本法》条文后认为,立法会议员显然集体肩负宪制责任,依据《财政预算案》的利弊审核,要求立法会议员必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议会特权并非绝对特权,上述“说明”提及,有反中势力、某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参与瘫痪立法会运作,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进行插手和捣乱,根据《国安法》第三条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有责任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所以法庭审讯颠覆国家政权案时可以审视其背后的动机或意图。法庭总结法律观点指,若各人怀有意图颠覆国家政权,不予区别地否决《财政预算案》,必然会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干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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