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开元十三年(725),宰相张说被弹劾罢相,中书舍人张九龄受牵连被外放冀州刺史。张九龄以“母老在乡,而河北道里辽远”为由,上疏请调换到江南一州,能够照顾母亲。唐玄宗“优制许之”,将张九龄改任为洪州(今南昌)都督。唐天祐年间,左拾遗崔琢的堂叔母年将七旬,累月抱疾加甚,无兄弟可以奉养,崔瑑便请假“躬往疾侍”,皇帝予以准假。
另据敦煌文献记载:唐时龙勒乡百姓胡再成收养同母弟王保注男为义子,要求义子“自养已后,便须孝养二亲尽终之日”,鳏寡孤独的老人可收养同宗的甥侄为义子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唐时无子嗣的老人也可选择乡邻中的外姓成员来侍养自己,只要双方同意并且上报官府就可以履行奉养义务。
以上史例,可见窥见唐代养老制度一斑。唐代政府要员以赡养父母为理由,可请求移官、闲官、解职。唐代的家庭养老,主要以子女赡养父母为主,但当家庭残破时,家庭养老的重任也可由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外姓成员承担。这就是唐朝养老体系中独具特色的“给侍”制度。
所谓“给侍”养老制度,是一种由政府颁布法规诏令,给特定的老年人分配“侍丁”以照料其生活的制度。唐朝养老制度规定,给予年满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以及虽不满80岁但罹患重病的老人配备“侍丁”。据《唐六典》记载:“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在有些时期,给侍惠及更低年龄的老人。享受“给侍”待遇的老人,被称为“侍老”。
唐朝家庭养老的人员安排,首先规定承担养老的人员主要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在唐代社会里,子女等晚辈亲属对父母等长辈的赡养,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中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为主,旁及兄、妹、侄、孙、媳、义子等晚辈亲属对老人的赡养,承担养老责任的家庭成员非常广泛。如前所述史例,纵是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也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照料老人生活的侍奉人员,须是成丁之男,故称之为“侍丁”。“侍丁”有亲侍和外侍之分。所谓亲侍,即侍丁与侍老有亲属关系;所谓外侍,即侍丁与侍老无亲属关系。亲侍属于法定侍奉人员,人子不侍其亲是违法的,即使官员也不例外。依唐律,除少数政府特别重用的官员以外,其他官员不得委弃家中的“侍老”而独自赴任,要么携之赴任,要么请求停官归侍,否则都是有罪名的。
如前所述的唐玄宗时名相张九龄,上疏请调照顾母亲获准。睿宗时,中书舍人崔沔,因“母老病在东都,沔不忍舍之”,“固请闲官,以申侍养”,睿宗改其官职为虞部郎中,满足了他的要求。唐德宗时,西道节度使王起,年且九十,职重路远,缺乏供侍,其子王龟时为左拾遗,“乞罢今职,以奉晨昏”,优诏许之。金部员外郎崔纵因父亲崔浼被贬为通州刺史,崔纵便“弃官从养”。起居舍人杨炎,也曾“以亲老去官”。这些政府要员请求移官、闲官、解职,不排除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是他们都以赡养父母为理由提出,并被应允。
外侍是唐朝“给侍”制度有别于其他朝代的独特地方,外侍属于职业侍奉老人的人员,但其身分并不固定。给侍制度兴盛时,社会上形成了一支身分复杂、人员庞大的专职外侍队伍,与亲侍的强制性不同,无亲侍侍奉的侍老允许自行选取外侍,外侍也有自行选取侍老的自由。侍老的确定有规范的程序,即登记造册、个人申请、里正审查、县司审批。获得给侍资格后,侍丁的选取也有明确的次序规定:“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
为了保证侍丁履行好养老义务,唐朝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确保制度的贯彻实施。
令人遗憾的是,唐后期因战乱造成“人户减耗,徭役繁多”,导致青壮年劳动力(侍丁)极度短缺,给侍制度渐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