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大伟受贿一案。被告王大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大伟死缓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不得减刑或假释。
王大伟于2008至2022年,利用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副省长等职务,非法收受多间企业的钱款、汽车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5亿余元。
襄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王大伟受贿金额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鉴于王大伟曾经立下重大功劳,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赃物。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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