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受贿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宣判,被告王用生受贿罪成判刑12年,罚款200万元人民币,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王用生受贿罪成一审判囚12年。 央视
据央视报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用生受贿案。
案情指,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用生于2010年至2019年,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债券申购、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51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用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鉴于王用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