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舶司制度变化十分频繁

2024-10-31 10:08

北宋开宝四年(971),朝廷设市舶司于广州,掌海上贸易税收。以后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陆续于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设立市舶司。

宋代市舶制度变化十分频繁。除广州市舶司外,其余几处前后都被停废。三年,宋政府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市松江县)设市舶务。

北宋末大观元年(1107)始将各处管理外贸的机构改称“提举市舶司”,而将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称市舶务。干道二年(1166),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司。

南宋前期,置两浙、福建路、广南东路市舶司,通称“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形成三处市舶司并存的局面。一度罢两浙路市舶司后,原属两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机构只称“场”或“务”。福建、广南东路市舶司设在泉州、广州,下设场、务。

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长官和负责地方财政的转运使共同领导,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体事务。元丰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长官的市舶兼职,而由转运使直接负责市舶司事务。后又专设提举官。

南宋时,各处市舶司曾一度并归转运司,或由提点刑狱司、提举茶事司兼管,但为时不长。两浙路各处市舶务的“抽解职事”由地方官负责。福建、广南东路的市舶司仍设“提举市舶”一职。

宋代没有关于市舶制度的统一、完整的规定,市舶司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商人所申报的货物、船上人员及要去的地点,发给公凭(公据、公验),即出海许可证﹔派人上船“点检”,防止夹带兵器、铜钱、女口、逃亡军人等,“阅实”回港船舶。

对进出口的货物实行抽分制度,即将货物分成粗细两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这实际上是一种实物形式的市舶税﹔所抽货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规定价格收买船舶运来的某些货物(博买)﹔经过抽分、抽解、博买后所剩的货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标准,发给公凭,才许运销他处。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达四十二万缗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统治危机深重,市舶收入在财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全国岁入不过一千万缗,市舶收入即达一百五十万缗。在一定程度上支撑着财政。宋政府还通过出卖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初置香药榷易署,当年获利三十万缗。

宋代的造船技术十分发达,所造海舶载重量可达五千石(三百吨)。北宋后期,指南针已广泛应用于航海,还出现了记载海路的专书──《针经》。与宋王朝有海上贸易的达50个国家以上,进出口货物在四百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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