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27岁男子阿德(化名),因性骚扰未成年同事小美(化名)遭到提告,近日彰化地院作出判决,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判处阿德有期徒刑4个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指出,阿德在彰化县二林镇某火锅店工作,在2023年7月6日至8日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多次趁小美不备,从背后搂住她的肩膀,并将小美的身体强行靠向自己,使小美之身体背面贴到阿德自己之身体正面,持续约3至4秒,令小美感到极度不适。小美随后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法院调查,发现阿德曾对其他女子为类似行为之事实。且向证人声称其持有含催情成分之香水1罐,询问证人要不要给告诉人小美嗅闻,涉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罪嫌。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