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47人2020年参与协议立法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政府回应“五大诉求”,否则特首须解散立法会再辞职。47人翌年3月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31人认罪,14人受审118日后今年5月被裁定罪成,而李予信刘伟聪罪脱,后者遭律政司上诉。《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今早10时将于西九龙法院就罪成45人判刑,数百人在场冒雨轮候。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被告一旦定罪,若属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託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致上述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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