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热评】减少建造业拖粮,不能单靠立法

2024-12-23 09:26

立法会上周三读通过《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主要建议是禁止在建造工程及采购合约内,写有“先收款、后付款”或类似的“有条件付款”条文,借此杜绝香港建造业的多层分判制度中,不时出现有人以“上家”(一般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或总承建商)未有依时、足额找数为由,而拒绝向“下家”(包括分判商、顾问公司、物料及服务供应商,以至建筑工人判头等)付款的陋习。

基层建筑工人最直接受害

然而,有时建造合约的拖数问题并非黑白分明,而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例如因打风落雨、工业意外,以至疫情等突发事故而引致的工程延误;或是有人在收货时质疑工程的手工、用料等不合心意或标准,要求作出修改以至拆掉重做;“上家”可能因而拒绝依时或足额找数,“下家”则可能反而要求追加工程费用。

有关付款争拗往往历时几个月甚至几年,部分更须透过打官司解决,惟最先、最直接受害的多数是基层建筑工人,包括被拖粮或被迫打折支薪。有时工人更会被判头或分判商“摆上枱”,安排他们在地盘门口拉横额示威抗议,威胁要罢工甚至企跳,目的是引起地盘业主以至政府介入,从而逼使某一方尽快找数。

故此,草案的另一建议,是设立希望可快捷处理付款争议的独立审裁机制。建造合约(初期只适用于公营和较大额的工程合约)的任何一方,若认为对家未有依约付款,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申请启动审裁,由相关专业团体委任的审裁员,在指定时限(一般为5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争议作出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

如被裁定须付款的一方仍然未有依时付款,申索方便有权暂停或减慢合约指明的工作,而有关停工行为并不会被视作违约。有关法定停工权,目的是促使最紧张工程进度的业主提早介入事件,以及避免“下家”因担心违约日后会遭人索偿,而被迫依时完成指明工作,但在完工后却遭对家“打死狗讲价”甚至走数。

上述的法定付款保障机制的设计和用意良好,在英国、澳洲及新加坡等多个普通法地区已实行多时,大部分建造业界和工会团体等都支持引进香港。但若认为通过今次立法,即可彻底解决香港建造业近年普遍出现的拖数、拖粮,以至清盘倒闭问题,便是大错特错。

有业界人士更担心,草案全面实施后,一些原本寄望与各方有商有量,以求捱过逆境的公司,可能会因新增的审裁及停工机制而加速倒闭。而一旦整条合约链内的某一家公司清盘,在禁绝“先收款、后付款”的原则下,其“下家”亦可能因收不到“上家”款项,而无力向“下下家”找数,引发骨牌式的清盘倒闭潮。最终受害不仅是基层工人,相关工程也肯定会大幅延误甚或烂尾。

近月本港多家较大型及历史悠久的建筑公司,也相继自行或被人清盘,被逼减薪裁员的更是不计其数,底因是整体经济放缓,楼市表现不振,导致私人工程项目量大减,再加上息口持续高企,还有之前疫情时期“割喉式投标”的后遗症等,令多间建筑公司以至发展商都出现现金流问题,有关问题都并不能通过立法、审裁或告人来解决。

维持适度平稳公营工程量

政府需要做的,是维持适度、平稳的公营工程量,切勿因一时的财赤而大幅缩减工程开支,否则建造业界以至整体经济都会死得更快。还有业界批评已久的价低者得招标制度、部门付款流程冗长、建筑审批程序繁複等问题,必须持续优化改革,协助业界减省经营与合规成本,否则政府的提速、提效、提量、提质建屋目标,以至北部都会区等发展计划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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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热评】减少建造业拖粮,不能单靠立法

发布时间:2024-12-23 09:26

立法会上周三读通过《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主要建议是禁止在建造工程及采购合约内,写有“先收款、后付款”或类似的“有条件付款”条文,借此杜绝香港建造业的多层分判制度中,不时出现有人以“上家”(一般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或总承建商)未有依时、足额找数为由,而拒绝向“下家”(包括分判商、顾问公司、物料及服务供应商,以至建筑工人判头等)付款的陋习。

基层建筑工人最直接受害

然而,有时建造合约的拖数问题并非黑白分明,而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例如因打风落雨、工业意外,以至疫情等突发事故而引致的工程延误;或是有人在收货时质疑工程的手工、用料等不合心意或标准,要求作出修改以至拆掉重做;“上家”可能因而拒绝依时或足额找数,“下家”则可能反而要求追加工程费用。

有关付款争拗往往历时几个月甚至几年,部分更须透过打官司解决,惟最先、最直接受害的多数是基层建筑工人,包括被拖粮或被迫打折支薪。有时工人更会被判头或分判商“摆上枱”,安排他们在地盘门口拉横额示威抗议,威胁要罢工甚至企跳,目的是引起地盘业主以至政府介入,从而逼使某一方尽快找数。

故此,草案的另一建议,是设立希望可快捷处理付款争议的独立审裁机制。建造合约(初期只适用于公营和较大额的工程合约)的任何一方,若认为对家未有依约付款,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申请启动审裁,由相关专业团体委任的审裁员,在指定时限(一般为5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争议作出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

如被裁定须付款的一方仍然未有依时付款,申索方便有权暂停或减慢合约指明的工作,而有关停工行为并不会被视作违约。有关法定停工权,目的是促使最紧张工程进度的业主提早介入事件,以及避免“下家”因担心违约日后会遭人索偿,而被迫依时完成指明工作,但在完工后却遭对家“打死狗讲价”甚至走数。

上述的法定付款保障机制的设计和用意良好,在英国、澳洲及新加坡等多个普通法地区已实行多时,大部分建造业界和工会团体等都支持引进香港。但若认为通过今次立法,即可彻底解决香港建造业近年普遍出现的拖数、拖粮,以至清盘倒闭问题,便是大错特错。

有业界人士更担心,草案全面实施后,一些原本寄望与各方有商有量,以求捱过逆境的公司,可能会因新增的审裁及停工机制而加速倒闭。而一旦整条合约链内的某一家公司清盘,在禁绝“先收款、后付款”的原则下,其“下家”亦可能因收不到“上家”款项,而无力向“下下家”找数,引发骨牌式的清盘倒闭潮。最终受害不仅是基层工人,相关工程也肯定会大幅延误甚或烂尾。

近月本港多家较大型及历史悠久的建筑公司,也相继自行或被人清盘,被逼减薪裁员的更是不计其数,底因是整体经济放缓,楼市表现不振,导致私人工程项目量大减,再加上息口持续高企,还有之前疫情时期“割喉式投标”的后遗症等,令多间建筑公司以至发展商都出现现金流问题,有关问题都并不能通过立法、审裁或告人来解决。

维持适度平稳公营工程量

政府需要做的,是维持适度、平稳的公营工程量,切勿因一时的财赤而大幅缩减工程开支,否则建造业界以至整体经济都会死得更快。还有业界批评已久的价低者得招标制度、部门付款流程冗长、建筑审批程序繁複等问题,必须持续优化改革,协助业界减省经营与合规成本,否则政府的提速、提效、提量、提质建屋目标,以至北部都会区等发展计划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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