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女护理师指控父亲从初中一年级至大学三年级期间,每周2次在家中强迫她口交、手淫,还碰触她的胸部、私处,但父亲否认犯行。检方根据女方指控起诉,一审认定罪嫌不足判处无罪;检方不服上诉,二审也以检方还是没有提出足以证明父亲犯行的积极证据,说服该院形成父亲有对女儿性交及猥亵行为的确信心证,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判决。此案还可上诉。
▲台南市一名女护理师指控父亲从初中一年级至大学三年级期间,每周2次在家中强迫她口交、手淫,还碰触她的胸部、私处,但父亲否认犯行。一审判处无罪后,检方不服上诉,仍被台南高分院驳回。(中时资料照片)
女护理师指控,父亲从2009年她未满14岁开始,直至2016年成年就读大学三年级期间,大约1周2次在住处抚摸她的胸部、下体,还要求她帮忙打手枪、口交。由于对方是父亲,她不敢反抗只能顺从,直到大学毕业出社会工作,才不甘受害提告。但因被害时年纪尚轻或被害时日迁延过久,无法详记被害的时日,检方最后起诉父亲性交、猥亵各4罪,合计8罪。
台南地院审理时,发现女护理师先是指控父亲会趁家中无人或家人睡觉时性侵猥亵她,之后又说有时家里还有妈妈、哥哥或白天妈妈在洗衣服时,父亲也会进她的房间性侵猥亵;甚至一开始要她口交时,由于她不会,父亲还会播A片给她看,要求她学里面女主角的动作,除认为她的供词前后不一,时间、次数也说不清楚外,也对父亲何以有充裕时间播放A片给她观看,并要求口交却不惊动家人部分,怀疑对方指控内容是否属实。
一审还认为,出面替女护理师作证的哥哥,也是听是对方说的,并没有听眼看到;加上这段期间女护理师完全没有向家人、师长、友人或同学反应被父亲性侵猥亵,也没有人亲眼看到她在案发后的反应;同时,女护理师从初中到大学的学业成绩及导师评语,亦看不出有遭遇重大事件导致影响身心状况及学业表现的情况。
至于医院精神鉴定报告,指女护理师“未完全符合创伤后压力症”,仅符合“非特定的创伤及压力相关障碍症”,一审也强调,对方在案发后长达13年才接受鉴定,不仅与此案的关联性薄弱,其原因也难以排除其他的工作、情感等因素所致,不足以作为补强证据。
最后,一审以检方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服形成父亲有对女护理师性交、猥亵行为的确信心证,加上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父亲的犯行,本于“无罪推定”原则,既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就应该判处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表示,女护理师原本不愿提告,却因友人的小孩疑似被管理员摸下体,小孩愿意说出此事,才给她勇气说出被父亲性侵,并非一昧陷父亲于罪,可信度高;加上此事一直是女护理师想要忘记的事,不能因为证述细节稍有纷歧,就将其他证言舍弃不采。
不过,二审认为,女护理师的证述有相当瑕疵,检方所提证据也无法补强,足以担保女护理师所述的真实性,加上又没有其他证据可证明父亲确有性交及猥亵等犯行,本于“无罪推定”原则,自应判处无罪,一审认事用法并无不合。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