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退市锦港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2026-09-24 18:30

星岛财讯,2026年9月24日,上交所对退市锦港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中,2022 年、2023 年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收入方式虚增收入、利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2 年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作为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姚福欣、江峰作为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姚福欣、江峰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请大华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华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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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司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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