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区政府早前提出《2026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原意是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用语,却不期然触发律师会与大律师公会的隔空博弈。事缘律师会在建议修订港英年代法律用语时,顺道提出容许事务律师“升仙”,即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大律师公会对此则有所保留。对广大市民而言,这是一个艰涩沉闷的议题,社会亦未见热议。然而,一旦涉及司法传统与体制变革,我们认为仍有必要关注,毕竟制度设计最终影响法治质素与市民权益。
各有专业训练不宜区分高低
英治时代以来,香港的律师专业便实行严格分工,分为事务律师和大律师(经验丰富的大律师更可成为资深大律师)。当市民需要法律服务,先找事务律师,大律师则经事务律师转介方能接案。也许是出于上述缘故,再加上电视剧塑造大律师在庭上机智过人、英语流利、口若悬河的形象,令他们显得比较“精英”和“高级”,事务律师则被误解为只负责文书支援。其实两者只是分工不同,情况有点像普通科医生与专科医生,各有专业训练与服务对象,不应简单区分高低。
容许事务律师“升仙”之所以复杂,是因为支持与反对意见都有道理。根据目前体制,事务律师不可成为资深大律师。律师会此次可能是试水温,希望逐步改变传统。它显然认为,若一个事务律师的才能、经验、操守与贡献已达资深大律师的水平,只因专业路径不同而永远被排除,是否合乎公平原则?这是博弈的焦点。有人质疑大律师公会反对,是否出于保护主义?这种质疑或多或少偏离论旨,甚至有点诛心。公共讨论应当考虑的是理据,而非诉诸动机。若理据充分,即使动机受质疑,也应接受;若理据不足,即使动机纯正,也不宜照单全收。
反对事务律师“升仙”者,也有其坚持。他们认为,资深大律师是基于出庭讼辩的卓越表现,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若允许未经传统讼辩训练,或者并非走诉讼大律师路线的事务律师“升仙”,会否动摇现行公众认知与专业架构?这种忧虑并非全无道理。资深大律师不只是名衔,还涉及专业领导、公众信任与司法任命等面向。若变更委任标准,确可能引起适应上的混乱,甚至削弱制度公信力。类似争议其实已具“学术讨论”性质,外行人没有足够专业知识参与,但制度后果却由社会共同承担。
要确保受委任者纯粹基于才干
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容许某一类人“升仙”,而在于委任门槛是否严格、程序是否透明、评审是否专业。若标准一致,让优秀事务律师获得同等认可,反而可扩阔司法人才库,提升整体服务质素。站在市民立场,值得关心的不是哪一方理据更合理,而是司法质素可否维持;更具体地说,是一旦自己需要法律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可否受到充分保障。
律政司已明确表态,“升仙”建议与今次修例无关。我们认为,不论律师会的建议最终能否落实,最重要的是不要降低标准,要确保受委任者纯粹是基于才干,而非身份和年资。香港要进一步发展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制度必须与时并进,但演进要有专业共识与公众利益作依归。既然两个律师团体各持己见,政府应促成理性对话,并且清晰交代政策目标。只有惟才是举、坚守标准,司法传统才不会成为阻碍人才的绊脚石,改革亦不会以降低质素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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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