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受贿案,判处沉沈德咏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下同)。法庭指沈德咏长期在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严重败坏司法形象,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2年3月,沈德咏利用担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现金、黄金制品、车辆等财物,折合6456万元。
法院认为,沈德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沈德咏虽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且揭发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鉴于其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要职,执法犯法,非法干预司法活动,严重败坏司法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并插手干部人事提拔调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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