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昨日刊宪,并随即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草案》长达212页,涵盖5类罪行,其中刑罚最重的,是叛国罪、叛乱罪、“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罪,均可判囚终身。而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则可面临20年监禁,若涉勾结外国势力更可被判终身监禁。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右),出席立法会审议草案会议。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发表工作报告时指,今年将落实港澳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行政长官李家超亦表示,早一日完成第23条立法,国家安全受威胁的风险就少一日。他有信心立法会将全力尽快完成审议工作,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早日使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全国政协委员及港区全国人大昨分别发表声明,指《条例草案》是“保障安全繁荣之法”,也是“保障长治久安之法”;并确保香港补齐国家安全的“短板”,确实地维护国家安全。
李家超:早一日立法少一日风险
根据草案,叛国、叛乱、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勾结境外势力,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根据叛国罪条文,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意图危害中国的主权等,或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即属犯罪,同样可判处终身监禁。
另外,草案提出废除《普通法》下的隐匿叛国罪,改为披露他人犯叛国罪的规定,如任何中国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将干犯所订罪行,则除非犯罪事宜是公众已可知的,否则该人须在知悉犯罪事宜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警务人员披露犯罪事宜,以及该人所知悉并与犯罪事宜相关的关键事实。违者最高可被判监14年。
叛乱罪是另一项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的罪行,加入与中国武装力量进行武装冲突的武装力量、向中国武装力量发动武装冲突,意图危害中国的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或特区整体的公共安全等,可处终身监禁;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者,同可面临终身监禁。
增境外干预罪 可监禁14年
另一项刑罚较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订明如任何人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危害国安,而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即属违法,违者可判监20年,若然加上勾结境外势力,则可判终身。除实际的公共设施外,《草案》亦规管对电脑或电子系统作出的危害国安行为,相关罪行可处监禁20年。至于配合境外势力作出某项作为,影响中央或特区制订或执行任何政策或措施等,则属“境外干预”罪,可处14年监禁。
部分罪行若涉勾结境外势力同可被加监,包括提供非法操练或接受非法操练,两者分别可判处7年和3年监禁,涉境外势力则加至10年和5年。此外,草案列明,保安局局长可禁止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在特区运作,如仍有人管理相关被禁组织,可被判罚款100万元和监禁14年。如有人代相关组织进行任何活动、参与相关组织的集会,或向相关组织提供援助,可被判罚款25万元和监禁10年。
以上内容归星岛新闻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