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辉船厂前年以4元买下珍宝海鲜舫以及“珍宝王国”的太白海鲜舫旗下共4艘船,惟双方未能完成交易,建辉同年入禀要求法庭下令珍宝及太白履行合约交出4艘船,并支付480万港元处理费余款等。珍宝厨房船和太白厨房船分别在香港仔避风塘翻覆入海,及被拖至中山拆解至剩下空壳,法官万可宜今应建辉申请,下令保存4船,暂维持现状,指示双方21日内商讨保存方式,若不果则开庭再议。
原告为建辉船厂有限公司,被告依次为经营太白海鲜舫的太白海鲜舫有限公司,以及经营珍宝海鲜舫的香港仔饮食企业有限公司。判词交代太白海鲜舫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太白餐厅船、太白厨房船及太白防火趸船共3艘船,而香港仔饮食企业有限公司则拥有珍宝厨房船,4艘船原持有海事处牌照,可永久停泊于香港仔南避风塘。
根据前年5月19日的双方协议的船舶处理服务合同,被告方同意为4艘船支付540万元处理费予原告,在执行协议7日内需先支付60万元处理费订金,又要协助原告申请4艘船的拥有权证明书及易手食物牌照,另一方面原告则需为4艘船各象征式支付1元。4艘船易手翌日原告提供相关证明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120万元。一旦4艘船没有在2022年5月底及7月底如期易手,协议便会终止。
判词续指双方2022年5月如期支付各项费用,亦有向海事处存档所需文件,惟基于不明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原告指控香港仔饮食企业有限公司没有亲身到海事处办公室确认转让登记以及交付珍宝厨房船;被告则质疑原告违反责任,没有登记转让,不足1日后同年6月1日午夜香港仔饮食企业有限公司通知原告珍宝厨房船在避风塘翻覆入海,而太白众船也没有完成交易。
原告同年11月7日入禀提出本案,申明购置4船打算翻新后在原址重新营运,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及赔偿。原告于去年3月29日发现太白厨房船不翼而飞,其后得悉太白厨房船被拖至中山维修,拆解至只剩下空壳。翌月香港仔饮食企业有限公司为遵从海事处指引打捞珍宝厨房船,开始拆解珍宝厨房船。原告随即向法庭申请保存涉案4船,法官黄国瑛同月下临时命令由原告承担费用,保存珍宝厨房船,原告遂再申请保存太白众船。
法官万可宜今认为双方谁对谁错目前难下定论,惟众船独特,附带牌照亦无可取代,就算赔偿也可能无补于事。被告提到目前为遵从海事处指示已花费近百万打捞珍宝厨房船,而古老的太白众船亦有需要维修,有潜在风险沉没,万官指出维修费用持续累积无非关乎众船如何保存。原告提到申令保存旨在保护众船外形及结构,不会阻止被告真正维修,否则任何损毁都不可逆转,无法补偿。万官同意故下令保存4船,暂维持现状,指示双方21日内商讨保存方式,若不果则开庭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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