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对夫妻因故离婚后,女儿跟着父亲居住,直到高中毕业,前妻询问女儿毕业情况时,女儿突脱口说出,长期遭到父亲性骚扰、性侵,因此一状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处这名父亲有期徒刑4年6月。父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审理后,针对女儿指控,因没有提出遭父亲性侵的证据,因此改判他无罪,仅对她成年后所犯的强制猥亵行为,处有期徒刑10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甲男是A女之父,B女则係A女之母。缘甲男与A女原同住于高雄市住处,讵甲男竟基于强制猥亵之犯意,于房间内,不顾A女反抗,强行脱去A女裤子,并以其阴茎磨蹭A女屁股直至射精,以此违反A女意愿之方式,强制猥亵A女1次得逞。后经A女于109年6月16日以Line与B女聊天时,因B女主动询问A女现在晚上与何人同房等语,A女始情绪崩溃而告知上情,并报警处理,始查悉上情。
A女虽于警询时称:于初中遭即遭被告以手抚摸胸部、阴部等,被告会强迫我脱衣裤裸身,也依然爱抚我身体,另开始会使用手机对我拍裸照、私密照特写照等,高中时违反我意愿性行为的频率大约一周3至4次等语;于侦讯时称:我读高中时甲男一周会有2至3次摸我的胸部及压在我身上及以其生殖器磨蹭屁股之方式对A女为强制猥亵行为。
一审法官审理后,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3年8月。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年。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0月。犯强制猥亵罪,共两罪,各处有期徒刑9月。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甲男不服提起上诉,表示,A女平日都无异状,也有感谢被告养育之恩的信件,毕业之后却突然由B女协助报案指称被告性侵,但相关通话纪录都没有留下,故A女所述自难认为真实云云,且本案发生时A女已满18岁不再属于少年,自无加重之余地,是起诉意旨所指,容有误会,应予更正。
二审法官认为,被告违反A女意愿,对当时未满14岁之A女、满14岁尚未满18岁之A女、年满18岁之A女分别犯下强制猥亵犯行,因认被告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
高雄高分院因此撤销原判决,仅针对被告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0月。另对初中时及高中时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无罪。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