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携带野味、肉类、家禽或蛋类入境而没有由来源地发证实体签发的衞生证明书及/或没有食环署的事先书面准许,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港币,下同)及监禁6个月。
▲未煮熟生肉、家禽、蛋类不能带过关。
最高罚款50万 可监2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没有进口许可证而输入肉类及家禽,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输入或输出未列舱单货物,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200万元及监禁7年。
如入境旅客被香港海关查获携带受规管食物入境,而未能出示相关证明文件。香港海关会将案件转交给食物环境衞生署食安中心跟进调查,除涉案食物会被充公,违例者亦会被检控及有机会留有案底。如果重犯,涉案人士之前被定罪的记录亦会交给法庭做判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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