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曲敏受贿一案。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曲敏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院长,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黑龙江省对口援疆干部副领队兼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党委副书记、师长、政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843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曲敏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曲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曲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3年6月14日消息,曲敏被查;2023年12月7日消息,曲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曲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曲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曲敏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公开简历显示,曲敏出生于1963年6月,长期在黑龙江工作。他曾任:哈尔滨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哈尔滨市农科院院长、党委书记,哈尔滨市呼兰区区长、区委书记,哈尔滨市正厅级干部、黑龙江省援疆干部副领队兼前方指挥部副总指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党委副书记、师长,北屯市市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政委,北屯市委书记,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副书记、监事会主任等职。2016年2月,曲敏任绥化市代市长,3月任市长,当年12月任绥化市委书记,2021年任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后不再担任绥化市委书记,至被查。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