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开放源自于那个时代国家(唐朝)实力综合体现;是一种国家自信、文化自信、制度自信、民族自信的综合体现;是一种多民族融合的综合体现。
唐代社会上流行的并不是一种宗教道教,还有佛教,还有波斯的祆教在唐代流传,这些宗教在同一个时期同一个国家流行并共存,既体现了当时皇帝的开明,也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一个开放态势,也体现当时人民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
唐代文化上的开放体现在对外它是一个文化输出的状态,而且由于多民族的交流融合,社会风气兼容并蓄,也将外来文化吸收到唐代文化之中。对内来说它是一种开明、自由的风气。唐诗的繁荣,既有“绣口一吐便是半个盛唐”浪漫情怀;也有“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边塞豪气;还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现实感怀等等这都体现了唐代文化上的开放。而且并不止于此,像白居易的《长恨歌》直接把唐玄宗和杨玉环的事情拿来写,这要是在明清时期,还不得满门抄家,灭九族,而在唐代就没有一点事情。
在魏晋时期人才选拔是九品中正制,靠的家庭出身和推荐,这个对于下层寒士来说往上走的通道是非常狭窄的,而唐代在继承了隋朝科举制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使得当时的读书人有出头之日的时候,使得“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成为可能。
在唐朝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突厥、吐蕃等民族)可以在朝廷当官,而且像许多国外来的外籍人士也可以在唐朝当官,著名的有日本的遣唐使阿倍仲麻吕(中文名晁衡)官至御史中丞、光禄大夫、秘书监。而且唐代还设置了宾贡科,专门让那些外籍人士通过科举来当官。
《唐律疏议》中规定,假如子女在外,未征求父母意见,就私定终生的,法律是予以认可的,但是假如没有私定终生,又不听父母的意见,法律是不允许的。这在古代礼法制度下已经是有了很大的突破了,一般古代妇女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能由自己来选择吗,但是在唐代它是有一定的妇女自由选择婚姻的自由的。
同时《唐律疏议》还规定了离婚自由的条文“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合离者,不坐”意思就是加入夫妻感情不和,是允许离婚的。所以在唐代由女方提出离婚弃夫的,也是不在少数。而且对出嫁和再嫁的约束在唐代也比较少,所以说在古代妇女婚姻相对最自由的唐代可以算一个了。这些也使得当时妇女私生活相对比较开放。
唐代社会的开放包容使得妇女有一定机会参与国家政事,女皇武则天就不用说了,都当皇帝了,还有上官婉儿,中宗时期的韦后及太平公主这些都是在当时不可小视的政治势力。
这是在上层社会的妇女,那么在下层社会的妇女也是有机会参与政事的,一般是通过宗教的形式,唐代佛道的繁荣出现了许多尼姑和女道士,她们是有机会出入王公贵族的家里,与当时的名流官员进行交流,参与政治事务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