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今天(8日)三读通过《2024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新安排会在条例刊宪后3个月实施,让公司有更充裕的时间做准备,为了配合实施设立这个库存股份制度和默示同意机制,公司注册处会发出对外通告和相关指引,向公司提供新的安排和信息。
容许公司网上发布通讯便利电子化推广环保
今次修例让香港成立的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后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并在若干限制下可在任何时间注销,或在交易所内或场外向任何人转让或出售库存股份。 此外,草案亦容许公司采用默示同意机制透过网站发布通讯,以及订立足够措施保障股东权益,以便利公司电子化及推广环保。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俊硕支持有关草案,指有关法案的建议无疑是因应国际市场的最新发展,完善相关的机制,使香港与国际主流市场的做法看齐,值得肯定及支持。 他指在现有的《公司条例》规定之下,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回购股份之后,必须注销有关的回购股份,避免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士透过反复回购及出售其股份,从而操控市场或透过内幕交易获利。
黄俊硕表示,草案提出设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库存机制时,引入一系列保障小股东权益的措施,包括为回购作为库存的股份设立30日禁售期、禁止在未经披露的内幕消息下或在公布业绩前的30日内在交易所回购股份、中止持有库存股份人士的投票权、收取股息等附带权益,与及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 ,不论是被注销或持作为库存股份出售、转让或注销库存股份后, 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报表。
他形容有关措施在容许上市公司透过以库存方式处置回购股份,增加上市公司股本运用灵活性,迎合国际发展趋势之余,亦能全面保障小股东的权益,与及防止出现“造市”及“内幕交易”等不良市场行为,可算是一个双赢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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