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智联财务造假案刑事追责,中信证券等或面临连带赔偿责任

2026-09-04 16:53

《星岛》记者传余、实习记者俞冠宇 深圳报道

思创智联(300078.SZ,前称“思创医惠”)财务造假案的相关主体、责任人已被刑事追责

9月2日晚间,思创智联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公司及时任高管章笠中等7名相关责任人被提起公诉,涉及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021年初,思创医惠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8.17亿元,其中约7.99亿元最终由原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认购。此后监管调查认定,公司在这次发行所使用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基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在被处以8570万元罚款后,从行政处罚走向刑事追责。

对于该案对公司影响,思创智联在公告中表示,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有律师指出,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如投资者因此损失而提起索赔,首先应当追究发行人的责任。同时,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或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已被罚超9000万

2021年1月,彼时的思创医惠通过发行可转债实现融资8.17亿元认购方面,原股东优先认购约4.25亿元,占发行总量51.96%;社会公众网上投资者实际缴款认购约3.75亿元。两者合计认购约7.99亿元,占发行规模约97.8%。另有1793.4万元因网上投资者弃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包销。

据公司披露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思创转债”发行期限6年,其中,3.39亿元拟用于“互联网+人工智能医疗创新运营服务项目”,1.31亿元投入营销体系扩建项目,1.70亿元投入基于人工智能和微服务云架构的新一代智慧医疗应用研发项目,另外1.77亿元补充流动资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郭已颖接受《星岛》采访时表示:“从发行程序看,可转债和定向增发基本相似。但是从发行条件看,可转债的门槛不一定更低,部分指标要求反而更高。例如,发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相关财务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启动8.17亿元可转债融资前,思创医惠银行借款已开始激增。据其2020年年报,公司报告期末银行借款账面价值约12.3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约40%。

在8.17亿元可转债发行完成后不久,公司未披露的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便暴露。2021年4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思创医惠2020年度财报出具保留意见,指出部分供应商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公司大股东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据公司此前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 年 9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1月8浙江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披露,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等公司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4万元,虚增利润3302.1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2020年1—9月,公司又通过虚假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万元,虚增利润5237.0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6.81%。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以可转债欺诈发行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7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章笠中给予警告,处以75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信保荐人收监管函,审计被罚616万

除了涉案公司本身,彼时为这笔8.17亿元可转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同样值得关注。

2021年募集说明书显示,中信证券担任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马齐玮、徐峰为保荐代表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胡彦龙、徐莉丽、孙敏、戴维为募集说明书列示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募集说明书中的保荐机构声明称,中信证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核查,确认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时隔不到一年,中信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就因思创一案受到交易所处理。

2021年11月19日,深交所向中信证券出具监管函。深交所指出,中信证券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和内核过程中均未对预付款异常和资金占用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即使交易所已通过问询函要求核查,中信证券仍未进一步穿透核查预付款去向、交易商业实质和资金占用情况。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月6日,在可转债启动发行前,中信证券还向深交所承诺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形,该承诺随后被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最终,深交所认定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监管措施。同日,两名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也因未充分履行对发行人经营状况核查把关、申报文件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实际上,类似问题并非个例。深交所披露,2023年以来,中信证券还先后在嘉禾生物、方大智源、联纲光电、辉芒微等IPO项目中,因对境外存货、关联交易、收入成本、资金流水等事项核查不充分或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受到深交所书面警示或纪律处分。其中,方大智源项目与思创医惠项目均存在交易所已提出问询,或异常线索已进入工作底稿后,保荐机构仍未进一步充分核查的情形。

根据思创医惠可转债上市公告书,中信证券通过为此次可转债提供承销及保荐服务,仅承销及保荐费用便已接近千万元。而保荐机构承揽项目的收益也远不止于单笔承销及保荐费用。曾有业内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承销机构通过包销拉高承销榜排名,以便向更多企业营销、拓展承销业务。

而在类似背景下,保荐机构是否可能为争取客户而放松核查标准?郭已颖认为,从商业逻辑和行业实践看,这种可能性客观存在。不过,郭已颖也指出,如果企业内部大量人员共同参与,就可能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隐瞒机制。对于保荐机构而言,它是否具有发现相关问题的可能性,目前仍然存疑。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规则。专业机构不能仅因相关文件由其他专业机构出具,就当然免除自身的核查义务。

相比之下,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此后因思创一案受到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1日,浙江证监局对天健及相关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监管认定,天健在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同时在公开发行可转债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相关审计机构声明、鉴证报告、审核问询函回复、承诺函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监管最终没收天健相关业务收入308.02万元,并处以616.04万元罚款;胡彦龙被警告并累计罚款5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天健与思创医惠的合作时间相当长。2010年,公司以“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登陆创业板时,天健即担任申报会计师,翁伟、胡彦龙为经办注册会计师;2016年公司非公开发行时,审计、验资机构仍为天健,注册会计师仍包括胡彦龙。2021年可转债发行,天健再次担任审计机构,胡彦龙再次出现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名单之上。

郭已颖指出:“财务造假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财务数据发表专业意见,其审计结论又会影响投资者决策,因此更容易成为重点追责对象。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属性和职业特点来看,它确实会比其他中介机构更容易暴露在法律风险之中。” 

中介机构或存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已从行政层面进一步延伸至刑事层面。从2021年8.17亿元可转债完成发行,到如今公司及7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这起案件已延续五年有余。

与此同时,思创智联本身也已经发生较大变化。2025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医惠科技100%股权出售,并于当年8月完成交割,剥离智慧医疗相关业务。根据公司公告,剥离智慧医疗相关业务是因为运营情况不佳。值得注意的是,当年监管查明的多笔虚假业务正是通过医惠科技实施。

当年认购这批债券的投资者该如何索赔,郭已颖强调,“追首恶、惩帮凶”是处理相关案件的首要原则。“首要责任主体肯定是发行人。如果投资者提起索赔,首先应当追究发行人的责任。至于‘帮凶’,就是在这个案件中实施了帮助行为的人。例如公司内部参与相关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郭已颖也指出,“保荐机构如果存在过错,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过错,通常要达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程度。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中介机构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投资者如何证明中介机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郭已颖解释道:“现行法律采取的是一种过错推定或者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也就是说,需要由中介机构自己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近两年,证券监管持续趋严。2024年,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旨在依法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增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面临的责任也明显加重。 

郭已颖也表示,强监管是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只有加强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的追责,才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市场参与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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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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