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购车后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因逾期,自己的轿车被强行拖走。这起看似普通的消费纠纷,却引发了轿车所有权归属的争议。
8月1日凌晨,海南海口张女士停放在家门口的沃尔沃轿车被拖走。据其称,起初以为车辆被盗并报警,后经警方调查确认,车辆系被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拖走,理由是张女士已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租金。
张女士称,2023年底购车时,她通过4S店推荐的金融方案办理了约30万元的车款支付手续,涉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行驶证》都在其名下,所以她一直认为自己办理的是普通银行贷款。直到车辆被拖走,她才重新查阅合同,发现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涉事沃尔沃车辆。受访者供图
张女士认为,自己确实存在逾期,但融资租赁公司未经司法程序直接收回车辆的做法让她难以接受。她同时质疑,购车时4S店未充分告知融资租赁与普通银行贷款之间的区别。
涉事4S店销售人员回应称,店内当时主要推荐“厂家金融”产品,张女士知晓并签署了相关金融产品合同,并称之所以推荐该方案,部分原因是“通过率高”。该销售人员认为,购车合同签署完成后,后续收车纠纷主要发生在车主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已经与4S店无关。
9月1日,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向澎湃新闻确认该车辆系该公司收回,此前已有工作人员对接张女士沟通车辆赎回相关事宜。
目前,围绕合同性质、销售过程以及逾期后的车辆处置方式,张女士与相关方仍未达成一致。
针对此类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购车的合约,有律师表示,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径行收回租赁车辆”,如果消费者签署了此类条款,出租人收回车辆具有一定合同依据。但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必须以合同解除为前提,且应遵循“发出催告函,通知解除合同,和平收回租赁物”的程序。
逾期4个月后车辆被拖走,车主质疑融租公司未经司法程序直接收车
张女士告诉澎湃新闻,8月1日车辆被拖走时,车辆停放在家门口,她自称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将车辆拖走。车内还放有证件、银行卡及其他个人物品。报警后,她才得知车辆已被转移至相关仓储场地。
9月1日,澎湃新闻记者拨打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客服热线,客服人员回应称车辆确系公司收回,此前已有工作人员对接张女士沟通车辆赎回相关事宜。
当记者询问具体的拖车依据和标准时,客服人员表示不存在固定的逾期时间阈值,收车行为结合客户征信、逾期情况综合判定,由后台工作人员具体处理,其未提供明确合同条款依据。
张女士承认,今年4月起,因经济原因,她开始出现逾期。自己曾就还款困难与相关人员沟通,希望协商处理。
“我不是不承认欠款,也不是不愿意还钱。”她说,自己无法接受的是,在没有经过法院裁判的情况下,车辆被直接拖走,此后如想重新取得车辆,又需要接受新的付款方案。
张女士称,自己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车辆返还及还款方案进行了多轮沟通。她称,对方曾提出一次性结清全部尾款,也提出过支付部分款项并承担停车费、调解费等方案。经过多轮协商,双方目前仍未就最终方案达成一致。
车主自称购车时以为是办理贷款,逾期后发现是融资租赁
张女士“购买”的这辆沃尔沃汽车裸车价约38万元,最终落地价格超过40万元。她称,“购车”时支付了首付款,剩余约30万元通过4S店推荐的金融方案办理。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的协议价款和租赁成本为30万元,租金总额为369210.60元,分60个月支付,每月租金为6153.51元。
张女士给澎湃新闻提供的该车《车辆行驶证》中,“所有人”一栏填着她的名字。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一栏同样填着她的名字,只是登记栏中有添加备注。该车在2023年11月17日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以,张女士此前一直将这笔交易理解为“贷款买车”。
直到8月1日车辆被拖走后,她才开始重新了解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汽车贷款合同之间的区别。张女士认为,如果购车时有人明确告知这是融资租赁,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可能不属于自己,她会更慎重地考虑。
张女士提供的一份2023年购车销售合同中,第六条出现“乙方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等表述。张女士称,当时销售人员向她介绍的也是“分期”“月供”等内容,她因此一直认为自己办理的是普通汽车贷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张女士提供给澎湃新闻记者的材料,《售后回租赁合同》中明确提到“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留购价”等内容,《融资租赁信息确认函》也有张女士的亲笔签字。并且,记者询问张女士后得知,涉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直不为她持有。
涉事4S店的销售人员则向澎湃新闻表示,当时店内主要推荐“厂家金融”,张女士知道自己办理的是相关金融产品。
“如果当时她不接受这个租赁合同,她怎么会签名?”该销售人员称,张女士如今认为4S店没有告知,是因为后续发生逾期、车辆被拖走。
对于为何主要推荐这一金融方案,该销售人员称,其中一个原因是“通过率高”。他表示,张女士此前的预审曾被拒绝,后经人工审核才通过相关金融方案。
该销售人员认为,购车合同签署完成后,车辆被收回等后续纠纷主要发生在车主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已经与4S店无关。张女士则认为,金融方案是在4S店购车过程中推荐并办理的,销售方应当让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性质及相关后果。
律师:出租人的行为应依合约和正当程序
张女士提供的录音显示,8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就其投诉进行沟通。该工作人员表示,张女士与平安租赁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属于平安租赁。
张女士对此提出疑问:自己支付了首付款并持续支付月供,车辆行驶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发生逾期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未经自己同意直接将车辆拖走?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权利义务需要依据合同判断,如果张女士认为相关行为存在违法或其他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张女士提供的另一段录音显示,8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与其沟通时表示,其查看相关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条款已有黑体、加粗提示。该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已经以显著方式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双方如对合同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张女士反映的4S店销售环节问题,该工作人员称,目前未发现可以直接认定违法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进行劝导和提醒。
根据海南电视台“直播海南”的报道,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案件超2万起,类似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冬冬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从形式上看,融资租赁与银行按揭本质上都是融资工具,“履约良好情况下,融资租赁和贷款买车的最终结果没有区别”。
让张女士等一些消费者困惑的是,既然车辆已经出售给租赁公司,为什么却仍然登记在消费者名下?乔冬冬介绍,车辆登记并非所有权认定的唯一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售后回租中,双方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即合同约定所有权转移,但车辆仍由原车主继续使用。因此,车辆虽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法律上的所有权已归属租赁公司。
她解释,租赁公司在自己的车上设抵押,这叫“自物抵押”,目前是行业通行做法。租赁公司在自有车辆上设立抵押登记,目的在于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车辆,从而保障自身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已明确,此类抵押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
乔冬冬说,但融资租赁公司擅自拖车的行为并非当然合法。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认定,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应以合同解除为前提,且需遵循“发出催告函,通知解除合同,和平收回租赁物”的程序。出租人无正当理由取回租赁物的,构成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侵扰,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本案中,张女士逾期四个月,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未经任何催告或通知程序,在凌晨直接将车辆拖走,这种做法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她建议,消费者在签约前应仔细辨别合同性质,看清签约主体是银行还是融资租赁公司,合同名称到底是《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协议》还是《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留意合同文本中是否存在“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留购价”等融资租赁业务特有的字样,重点查看合同中关于车辆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如果合同写明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就不是银行贷款而是融资租赁。
编辑︱林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