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消息,据媒体报道,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起恶意仅退款的参考案例。
虚构理由申请“仅退款”被商家拒绝后,为泄愤报复,3年时间里一男子在购物平台的900余家店铺恶意下单2700余次,恶意下单金额累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造成店铺较大数额经济损失。
最终,男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显示,2022年以来,男子为无偿获得商家商品,在收到从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的商品后,虚构理由申请“仅退款”。
如果商家拒绝,男子即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等理由进行投诉,要求商家赔偿。当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时,男子为泄愤或继续给商家施压,就在商家经营的店铺或名下的关联店铺恶意批量下单。
待商家刚刚发货后即申请退货退款,致使商家不仅需向其退款,还需承担支付给购物平台的技术服务费、支付给快递公司的打包费等损失。
2022年4月至2025年5月,男子采用上述方式针对某购物平台的900余家店铺恶意下单2700余次,恶意下单金额累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造成店铺较大数额经济损失,其中,损失的技术服务费共计6.21万余元。
其间,多位受害人为避免店铺遭受更大损失,主动向男子支付“和解费”共计6400元,其中曹某支付5000元。
案发后,男子退出违法所得6400元,并自愿赔偿曹某10000元,得到了曹某的谅解。
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显示,陈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余判项略)。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男子的行为为何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呢?法院表示,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被害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相关财产。
本案中,男子申请“仅退款”被拒后,直接针对商家实施持续、批量下单行为,并未主动联系商家,扬言“不给钱就如何”,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恐吓行为存在较大差异。
男子的持续、批量下单行为,亦不足以让商家形成恐惧心理,商家主动支付“和解费”更多是出于息事宁人、避免滋扰的考虑而非恐惧心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和解费”的数额,男子亦不讨价还价,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惯常表现。
综上,案涉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陈某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包括非法占有目的),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王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