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7类“国家秘密”禁非法取得及管有

2024-01-31 09:07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文件提到有关禁止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文件认为现行《官方机密条例》的涵盖范围不够全面,列出7类“国家秘密”,指出这些秘密在没有合法授权下被披露,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建议改善有关非法披露、获取和管有等罪行的法律条文。

香港政府昨日起展开23条立法公众咨询,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昨联同立法会成员回答记者提问。

▲香港政府昨日起展开23条立法公众咨询,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昨联同立法会成员回答记者提问。

咨询文件指,现行法例的“非法披露受保护资料”相关罪行,针对特定类别的资料,如“防务资料”等,但未能全面涵盖涉及所有属国家秘密的资料。文件建议定义的“国家秘密”共涵盖7个范畴,分别是“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以及“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公职人员”代替“公务人员”字眼

文件指,香港现有的《官方机密条例》未有采用“国家秘密”一词,而是  重于保护秘密程度较高的“机密级”文件,但认为即使是最低级“秘密级”文件,泄露后也会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建议订明禁止非法披露相关秘密。此外,咨询文件又指出,现行《官方机密条例》并没有针对窃取国家秘密行为本身,而《香港国安法》同样未将此订为罪行。文件强调,除了干犯窃取秘密及非法披露的人外,亦需要处理其他涉事分子,例如传递国家秘密的中间人。因此,除了禁止任何人在无授权下披露秘密外,政府亦提出禁止非法取得和管有国家秘密。任何人士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相关物品载有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获取或管有该物品即属违法。

另外,《官方机密条例》部分罪行及较重罚,则仅适用于属于或曾属于“公务人员”的人,在咨询文件中建议以“公职人员”代替上述字眼,范围由政府辖下受薪的官员和相关组织职员,扩展至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区议员等。

文件建议禁止任何公职人员或政府承办商,在未得到合法权限下,披露凭藉其身份而管有的机密资料;同时禁止他们非法离开香港时管有国家秘密,理由是公职人员日常职务会接触到较多极为敏感的国家秘密,一旦叛逃则有可能造成严重国家安全风险。

邓炳强:研公众利益可否作辩解

针对国家秘密的披露规管,立法会就咨询文件内容召开联席会议,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问及机密文件日后会否有时限公开,即在指定期限后会公开相关文件内容。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现时政府内部已有规限,某些文件在一定年份后会经鉴定程序,再决定是否需要下调文件的机密级别。叶刘淑仪续追问,倘若传媒披露消息,能否参照海外法例,以公众利益为由作为办解,邓炳强回应称,当局会积极研究,如何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才可视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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