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9日)继续召开会议,逐条审议23条立法相关草案。有议员关注披露他人犯叛国罪规定中,如何理解市民需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尽快向警务人员披露犯罪事宣,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指,需合乎常理在合理的时间内披露,强调草拟法律并非要设立不切实际的要求。
根据草案所拟,如有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将犯叛国的罪行,如未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向警务人员披露,可处监禁 14 年。经民联卢伟国认为,条文要求市民尽快向警务人员披露犯罪事宜,问及如何理解条文中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保安局长邓炳强表示很难说明时限,需要视乎不同情况,举例指市民知悉犯罪事宜后,需要告知警方,“我行紧去警署期间”明显是设实合理的情况,但“可能5日后都唔讲,咁有好多机会”,强调需要衡量可否合理解释为何在该时限也不披露。
林定国补充,“设实合理范围内”其实需要尽快,但“有啲人就会谂,系唔系下一秒如果唔做就会被人拉呢?但现实世界唔系话可以下一秒就通知到警察”,因此需合乎常理,强调在合理的时间内(As soon as reasonable practicable)。他强调在草拟法律并非要设立不切实际的要求。
林定国:律师有保密责任 不须实时作出披露
林定国又解释叛国罪条文中“法律专业保密权”,根据《基本法》任何人都有基本人权,可就法律问题咨询律师。他举出一个极端例子,“我问一个律师,如果我听日组织军队,推翻呢个特区或者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话,会不会犯法”,他指咨询律师的过程及内容是需要保密的,该情况下律师不可以向外界披露,律师不会有责任需要报警或有刑事责任,但如非咨询律师,而是以朋友身份告知,则需要披露。
林定国亦提到,在“叛国”的条文中,“意图损害中国在战争中的形势,而协助在战争中与中国交战的敌方”,加入“意图”的字眼,因“协助”可包括救援工作,但如相关人士没有意图参与战争,则不会触犯法例。
叶刘淑仪:叛国罪仅适用于中国人?
行会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询问叛国罪的原意是效忠国家而背叛,而“外国人根本唔会对中国效忠,又无唱过国歌”,关注叛国罪是否适用于外国人,又询问如何处理拥有双重国藉的外国人,“系咪纯粹睇佢系咪中国人?”邓炳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法》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出生在中国领土,包括香港,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而叶所指的外国人,即使居住满7年,亦非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公民,不会“跌入”有关情况。
邓炳强就昨日(8日)会议上对部分定义的问题给予回应,解释《条例草案》中的境外定义,他指《草案》引用《香港国安法》对境外一词的含义,又引用新华社在2020年发布的文章对外概念的表述“outside the mainland, Hong Kong and Macau”主体为香港,认为没有修改需要。至于关于国际组织的定义,他指主要将国际组织视为境外势力,但强调无论国际组织或境外势力都属于中性词语,不带有负面意思,不会因为属于国际组织或境外势力,而负上任何责任,强调要触犯《草案》中任何罪行,才会构成罪行。又引用英国2023年的国家安全法,指同样使用“forum power”,亦属于中性词语。
而会否将国际组织改为境外政团,邓炳强续指,政党是本港法律属常用的提述,亦是日常用语,较易理解,如改为政团一词,反可能有歧义。他更指境外势力的定义,除境外政党外,亦包含境外其他追求政治目的组织,基本已涵盖境外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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