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强还是省成本?A股银行首位“身兼六职”高管出现了

2026-10-27 10:46

《星岛》记者 李鹤鸣 深圳报道

10月20日,浦发银行(600000.SH)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任职资格批复,已核准崔炳文担任该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

自2026年10月16日起,作为该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崔炳文已兼任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而根据浦发银行2026年中报披露,崔炳文还同时兼任浦发银行的总法律顾问以及该行控股的上海国际信托董事长职务。这意味着,崔炳文在浦发银行同时身兼党委、管理层到旗下子公司的6个高级管理岗位职务。

浦发银行总行相关人士回复《星岛》表示,高管人事变动均以该行公告信息为准。而《星岛》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崔炳文一人身兼六职,这在目前42家A股上市银行中尚属首例。

▲来源:公开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金融监管层自2025年起以制度形式将首席合规官(简称CCO,下同)确立为金融机构法定强制设立的高管岗位,与此前逐步建立的首席风险官(简称CRO,下同)制度等一起,共同构成由监管驱动的金融机构独立、制衡的事前治理架构。

但与美国、欧洲、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两个岗位通常互不兼任不同,中资银行一人兼任2个甚至多个高级职务的情况较为普遍。

为何要让一人身兼6个职务?浦发银行总行相关人士未予答复。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表示,欧美大型金融机构合规与风控分设有其治理传统和监管条件,中资银行不宜照搬照抄。他认为,从中资银行实践看,首席合规官不宜脱离决策核心单设。如果仅设专职首席合规官,而不同时具备核心决策层身份(如党委委员),实际话语权有限,反而不利于合规工作开展。此外,高管分工过细也会增加沟通协调成本。首席合规官由行长或副行长兼任,符合监管制度要求,也有助于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流程,并提高合规工作效率。

十年副行长一肩挑六职

公开信息显示,崔炳文今年57岁,在浦发银行总行副行长任上已达10年。在此之前,他职业生涯早期曾长期在天津工作。在加入浦发银行后,他历任该行天津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公司金融部总经理,天津分行党组成员、行长助理,天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是一位从银行基层一步步干上来的实干派领导。

2013年,崔炳文接替后来担任平安银行行长的冀光恒,调任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他离开天津时,浦发天津分行在其系统内38家一级分行中资产规模排名第8,贷款规模和营业收入均进入前10。

北京分行是浦发银行在北方最大分支机构,资产规模在该行系统内一级分行中常年稳居第二,仅次于浦发银行总部所在地的上海分行。但在崔炳文掌管北京分行3年时间内,该分行资产规模增长了113%实现翻番,同时是资产增量最多的一级分行。

2016年,崔炳文南下黄浦江,升任浦发银行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迄今恰满10年。在此期间,他的分管领域也逐渐从前台的对公业务切换,转向合规、法务、运营等中后台领域,并开始兼任该行总法律顾问。2025年,监管批复核准崔炳文兼任上海国际信托董事长,统筹该信托经营、风控、董事会治理,推动信托与母行协同。

直至今年10月,监管核准崔炳文兼任浦发银行CCO和CRO,使他成为A股上市银行中首位把风险、合规、法务三条防线集于一身的高级管理者。

半数银行CCO或CRO缺人

《星岛》依据42家A股上市银行年报、中报及最新公告信息统计显示,截至10月23日,只有21家上市银行的首席合规官与首席风险官(或风险总监)均有名可查,仅占一半。

▲数据来源:公开信息

CCO是《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2025年正式实施之后,强制要求各主要金融机构必须设立的高级管理者岗位。截至目前,A股42家银行中,有37家已经公布了CCO的姓名或人选。其中,由行长兼任CCO的多达26家,由副行长/行长助理兼任CCO的有9家。仅招商银行、华夏银行、郑州银行、贵阳银行、渝农商行5家因各种原因尚未明确人选。仅有北京银行设立了专职的CCO岗位。

与CCO相比,更早出现的CRO/风险总监岗位任职情况明显偏少。42家A股上市银行中,25家有披露CRO/风险总监的姓名或人选,其中以副行长/行长助理兼任的仅有12家。17家银行该岗位暂时空缺。其中,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均因原CRO/风险总监到龄退休或工作调动,尚未披露补位人选;股份制银行中仅民生银行该岗位空白;城农商行则是CRO/风险总监的缺编重灾区,缺编比例高达50%。

为何CCO人数明显多于CRO?《星岛》调研了解到,各上市银行为对应《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的实施要求而集中进行了补齐,仅2026 年上半年新聘任/核准的 CCO 就超过 20 家。相比之下,CRO/风险总监的设立目前仍缺乏行业内统一且强有力的监管法规约束。

6家银行CCO与CRO一肩挑

包括此次获批的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重庆银行、厦门银行共6家银行的CCO与CRO/风险总监岗位也均由一人兼任。

另外,也有其他首席兼任合规或风控“一把手”的个案,如上海银行现由该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施红敏‌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合规官,长沙银行由现任董事会秘书兼首席风险官,重庆农商银行则由首席风险官兼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数据来源:公开信息

对于身兼“两职”甚至“六职”,董希淼认为,不宜将既有职务与新兼任职务简单相加后作数量化解读,而应区别看待。“兼任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兼任者原有职能与合规管理是否存在职责冲突。”他认为,行长或副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合理且必要,既有监管制度规则支撑,也能让合规管理在决策和业务发挥作用,提升合规工作实效。由行长兼任,可以免去任职资格核准,降低治理成本。由首席风险官兼任则有助于风险与合规两道防线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但他也表示,首席合规官和首席财务官不宜由同一人兼任。财务职能以经营绩效和资本效率为导向,合规职责则须对经营行为设定边界,二者存在职责冲突。由首席财务官兼任,易使合规工作受经营目标主导,削弱独立性。此外,首席合规官也不宜分管财务等冲突部门。

海外合规风控治理有何不同?

《星岛》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查证,CCO和CRO等岗位均源自美国的金融治理进程,后逐步扩展到欧洲、北美、亚太等地区的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

其中,美国作为源头,对券商、资管、期货、基金等机构强制指定CCO,但对银行、保险等大型机构则是鼓励设CRO。美国公司的CCO也经常被称为首席道德与合规官(CECO),其领导的合规部门通常与法务部门分设,独立性很强,一般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不向CEO或行长单向汇报,其解聘权在董事会。

欧洲金融业普遍把风险、合规两个部门分别设立,英国强调银行、保险、资管等行业必须设立独立的风控和独立的合规责任人;德国则强化法务传统,多数金融机构习惯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合规负责人。

在新加坡,当地监管也明确要求银行、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独立的合规负责人和独立的风险负责人,大型机构更强制分设CCO和CRO,中小机构虽可兼任,但必须证明独立性。

银行治理须超越形式之争

与上述国家或地区显著不同在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层通过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等行业法规,首次对全部金融机构统一强制设立CCO,并明确了把CCO纳入高管序列,任职资格须报核准,以及对金融机构设置过渡期整改等硬性要求。从汇报关系和责任链路看,CCO向董事会负责,但同时接受董事长、行长领导,并明确对监管负有报告义务。

对于CCO与CRO兼任问题,相关规定明确CCO可以兼任,但原则上不应分管前台、财务、内审,但由行长兼任CCO除外。

“欧美大型金融机构合规与风控分设有其治理传统和监管条件,中资银行不宜照搬照抄。”董希淼表示,“中资银行公司治理提升应超越‘是否分设’的形式之争。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的独立性需依靠清晰的董事会汇报线和问责机制保障;考核激励应实现合规与经营指标的适度隔离,防止合规履职受经营逻辑主导。”他同时强调,应区分大型银行与中小银行差异,分类施策。特别对中小银行而言,不应脱离实际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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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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