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立法咨询正式展开。香港政府在咨询文件第5章,集中处理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文件建议完善现行《官方机密条例》 中与“保护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及条文,令与国家或香港特区有关的秘密事项受到保护,免受窃取或非法披露。当中详细定义“国家秘密”范围。
23条须清晰介定“国家秘密”
文件指,在界定何谓“国家秘密”时,应充分参考国家相关法律中“国家秘密”的涵盖范围,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及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当局建议“国家秘密“涵盖以下事项:
若属以下其中一项的秘密,在没有合法权限下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该秘密即属国家秘密:
(a)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
(b) 关乎国防建设或武装力量的秘密;
(c) 关乎国家外交或外事活动的秘密,或关乎香港特区对外事务的秘密,或国家或香港特区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
(d)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
(e) 关乎国家或香港特区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的秘密;
(f) 关乎维护国家安全或香港特区安全或侦查罪行的活动的秘密;
(g) 关乎中央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的秘密。
政府强调,保护国家秘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因此上述第(a)至(g)项所描述的资料,只有在符合“没有合法权限下予以披露,便相当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才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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