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记者 吴美伊 深圳报道
10月30日下午,星岛环球网在深圳举办“星岛思享汇:2026企业高质量出海闭门研讨会(深圳站)”。会上,嘉诚国际(603535.SH)法务总监陈瑶,以“中企海外合规及风控研究”为主题进行演讲,结合多年法务实践,陈瑶从出海主体设立、股权架构、东道国准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国际投资仲裁等角度出发,向在场嘉宾呈现了企业出海一整套可落地的合规与风控方案。

▲图:嘉诚国际(603535.SH)法务总监陈瑶
在陈瑶看来,出海合规的重点在境外。“之前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严格来说算不上是出海,只能算是出口;真正的出海,一定是要在境外设立主体,一定要有资金。”她指出,海外设公司,最重要的是股权架构,设计时既有避税考虑,也有股东隐私考虑。
例如先通过香港公司作为跳板,再设立BVI公司,最后到目的国设立经济实体。她提醒,随着离岸信托缴税问题被关注,BVI的私密性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强。
除了架构,东道国的外资准入、经营资质与劳动税务合规同样关键。
陈瑶以嘉诚国际出海泰国的实践为例,“当地对外商经营资质有限制,外商须办理外商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劳动方面,当地对雇佣本地劳动者的数量或比例也有要求。”她建议企业提前查阅商务部按国别编制的投资指南,去商务部网站找到对应国家的投资指南,了解当地基本情况、政府机关和法律法规。
出海过程中争议不可避免。陈瑶强调,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是所有合同都要对准据法和管辖权作出明确约定。准据法即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且须与争议有密切关联,“不能说A国主体和B国主体,约定一个C国的法律”。
管辖权则约定由哪家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争议,陈瑶表示目前企业多约定仲裁、少约定法院,因为外国判决很难在他国获得承认与执行,而仲裁裁决通常能够执行。
关于外国法查明,陈瑶提醒一定要检索法律和国际公约的正版原文,不能只依赖国内网站上的中文翻译版本。此外,来源于外国的证据须办理公证认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外国判决依互惠原则一般很难被承认,而国际仲裁裁决依《纽约公约》大概率能够执行。
在分享的最后,陈瑶介绍了国际投资仲裁这一解决投资争议的途径,用于解决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产生的争议,其管辖权来源于缔约国的授予。
她介绍,《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正是这一机制的核心,我国已加入公约。但“中国对ICSID 的授权不是完全授权,是有保留条件的,只将因征收征用产生的投资争端同意提交 ICSID。” 所以,陈瑶也建议出海企业可以关注目的国是否加入ICSID 公约,若日后发生投资争议,也可以考虑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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